從投行看大陸/台灣「贈與稅」重點分析

台湾赠与税法采属人兼采属地主义,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经常居住在台湾者需对赠与全球财产课税,非经常居住者对赠送台湾财产课税,若赠与金额超过每年免税额度,应于赠与日后的30天内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台北国税局申报赠与税。

一、 所得税法税务居民与赠与税法经常居住者定义不同

台湾所得税法定义税务居民的根据主要是有无户籍,及一个课税年度是否在台待满183天,税务居民需要于每年5月进行结算申报,并依海外所得纳入最低税负课税;而台湾赠与税法则是规定经常居住在台湾者,需对赠与包含大陆财产在内的全球财产课税,非经常居住者则仅对赠送台湾财产课税即可。

所谓经常居住的定义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赠与行为发生前两年在台湾有住所,也就是曾经有过台湾户籍者;(2)赠与行为发生前两年在台没有户籍,但在台居住停留超过365天。从上述规定可知,所得税法与赠与税法的定义不同,已除户的非台湾税务居民若有赠与行为,应注意赠与前两年的户籍情况及在台停留时间,以免无须申报综所税但符合台湾赠与税课征范围。

另外,须提醒赠与行为发生前两年在台无户籍,且不符合在台居留天数者,在赠与海外财产给台湾人时,尽管非属赠与税法课税范围,若受赠人为台湾人,还需检视受赠人是否符合所得税法税务居民身份,若为税务居民则取得之财产为海外所得,还需纳入最低税负课税,非税务居民则无须申报。

二、 视同赠与的特殊情况

台湾赠与税法规定,二亲等内亲属间的财产买卖视同赠与,除非能提出已支付价款证明,且已支付之价款非由出售人借贷,或提供担保向他人借得,因此,出售不动产或股票等财产给二亲等亲属时,需先向国税局申报审核后取得「非属赠与财产同意移转证明书」才可过户,过户后若被国税局稽查但受赠人无法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例如受赠人年龄、收入与支付价款等明显不符,都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课税。

以显著不相当代价转让财产,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也可能被视同赠与,每项财产均有税法认定的公允价值,上市柜公司应参考转让日收盘价,未上市柜公司股权因无市价,转让价值也不得低于公司净值,尤其在转移境外公司股权时,平时就应记帐并编制财务报表,帐上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不动产,应以国税局认可的公允价值重新设算公司净值。

三、赠与不动产与房地合一税

房地合一税上路后,房地交易损益计算是以房地成交总价,减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支付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所得额,而受赠取得的不动产,其成本将被认定为受赠当时的房屋评定现值及土地公告现值,因此,未来出售该间不动产可能因认定成本较低,而被课征较高的房地合一税。

最后要注意的是,若以借款名义将资金借给亲属购买不动产者,需注意借款原因及用途、还款能力、借款期限及利率合理性、利息支付及本金偿还等内容,并要妥善保存借款及还款文件以备国税局查核,若借款条件显不合理,也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进行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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