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农无租赁契约影响天灾救助权益 云县议员吁放宽标准

云林县部分佃农因与地主没有签订租赁契约,导致申请天然灾害救助时权益受损,云林县议员蔡东富27日在定期会中,希望县农业处能向中央建议放宽认定标准,确保佃农权益。(本报资料照片)

云林县部分佃农因与地主没有签订租赁契约,仅以口头约承租,导致申请天然灾害救助时无法提出租赁契约,权益受损,云林县议员蔡东富27日在定期会中希望县农业处能向中央建议放宽认定标准,认定时采农会班长等相关人员针对农地实际耕作情形作为判断标准,才能确保佃农权益。

蔡东富表示,云林县农业种植面积达8万7000公顷,除地主本身耕作,也有不少是向地主承租农地的佃农,最近他接获佃农陈情,因与地主没有签订租赁契约,天灾救助金是拨发给地主,地主再交给佃农,但若地主不愿或因故无法帮佃农申请救助金,佃农便无法获得政府的救助。

蔡东富说明,地主与佃农之所以用口头约定租约,主要是过去「三七五减租」政策,规定地主非因法定事故不得终止租约,且租约可世代传承,借此保障佃农不被剥削,但也因此让一些地主担心日后农地可能收不回来,所以不愿签订租赁契约,改以口头约定租约。

蔡东富提到,不过一旦出现天灾农作受损,申请天灾救助时,佃农须提出租赁契约与地籍誊本,否则便仅能由地主提出地籍誊本申请,这时救助金便被地主领走,地主可能会全数或部分转交给佃农;也有地主不愿帮佃农申请救助,或人在国外等原因无法协助申请,佃农权益便会受损,这必须要设法解决。

县农业处长魏胜德指出,农业部解释函提及,当时农委会89年2月22日(89)农辅字第88156665号释示,受灾农户如向私人租赁者,应依《农业发展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订有委托经营书面契约,并送镇、市、乡公所或将租赁契约送经法院公证。为确保佃农权益不受损,农业处会连同转作补助等问题进行研议,建请中央放宽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