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预告片逾9分钟挨罚6万元 戏院声请释宪结果出炉

宪法法庭。(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全美戏院在2019年遭台南市政府以一部电影放映前,有超过9分钟的广告片,违反《电影法》等规定裁罚6万元,全美戏院声请释宪,主张该规定限制宪法保障之营业自由,宪法法庭审查庭认为,全美戏院没有具体指摘该规定有如何之抵触宪法,裁定不受理。

台南市政府2019年11月22日派员至全美戏院进行稽查,并查验放映「极限逃生」电影下午3时20分场次,现场实测放映电影前之广告片时间累计达9分50秒,且另映演电影片「极限逃生」为「护」级电影片,惟其中广告片「好小男孩」属「辅12」级影片。

市府认全美放映前电影之广告片时间超过9分钟,且未遵守「辅12」级电影片之广告片,不得于映演「普」级或「护」级时播放,爰依电影法第14条等各裁处6万元,共12万元。

全美戏院不服,向文化部提起诉愿,文化部认定市府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不应重复处罚,而撤销原处分,市府改处6万元,全美戏院不服,提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

全美戏院认为,电影法第14条规定,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电影片映演业映演广告片时间,而不当限制二轮电影映演业者之营业自由,且授权目的、内容及范围亦有不符授权明确性原则之疑义,将电影片映演业映演广告片时间,限制为合计每场不得超过9分钟,亦干涉消费者决定之自由竞争市场机制,而限制宪法保障之营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