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少性暴力报导指引遭批敷衍!保护司:纯属误会

立委批「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不明确,质卫福部敷衍了事,对此保护司澄清纯属误会。(本报资料照)

卫福部8月12日公告「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媒体能揭露行为人现职单位,但不得公开足以识别被害人身分资讯。国民党立委王鸿薇、台北市议员阙枚莎今(6)早批评指引内容自相矛盾,质疑卫福部敷衍了事;对此保护司回应,指引中能揭露、不能揭露的规定都很明确,此次事件纯属误会。

阙枚莎批评,报导指引中,规定不得揭露「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资讯,导致实务上还是不能揭露狼师资讯;王鸿薇则表示,指引未明定审议委员人数、审议原则规范,造成许多媒体、地方政府无所适从,质疑中央根本没有想解决问题。

保护司司长张秀鸳解释,以北市幼儿园案为例,照理来说不能揭露机构名称,但因为行为人继续留在幼儿园里,为了符合公共利益、避免更多人受害,媒体就能揭露机构名,只是不能公开被害人是谁,包括他的名字、年纪,并不会产生委员所说的矛盾情形。

根据指引,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时,若成年行为人在事件发生后,仍违法服务于儿少、身障、老人等机构,就能揭露他的任职单位,但不能公开被害人身份资讯,主管机关审议通过的事件内容,也能适度报导。

禁止揭露部分,指引中已明确规范,包括被害人、未成年行为人身份资讯,或与被害人为家庭成员或亲密关系伴侣的行为人身份资讯。

立委提出,指引规定能适度揭露「主管机关审议通过之事件内容」不够具体,张秀鸳认为「纯属误会」,审议机制在《儿少法》中就有规定,原本就存在,实行多年都没有疑义,地方政府可邀集团体、警政、教育等机关共同讨论,没有人数限制,弹性开放个案相关机关参与审议。

针对此次事件,张秀鸳澄清,「没有不够完整,也不是我们没有诚意」,指引有明定可揭露及禁止报导的资讯,原本的儿少法中也有审议过程的规定,整个机制原本就存在,会议中会针对符不符合社会公益进行审议。

此外,张秀鸳说明,儿少法修法也有进行「放宽罚则」的设计,采取「先自律再他律」,若报导经反映有疑虑,媒体在限期内移除,就能不罚。

张秀鸳表示,指引是在协助媒体报导时,兼顾公共利益及保护被害人,未来会持续搜集实务运作状况和各方意见,配合儿少法修法,召集相关团体、专家学者共同讨论。另外,卫福部也已在8月将报导指引函送相关单位参用,共同保障儿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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