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暴力報導指引挨批保護加害人 衛福部重申1底線

蓝营民代今批评,卫福部「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规定,不得揭露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的资讯,导致儿少及性暴力事件仍会被隐匿;卫福部重申,可揭露加害人的相关资料,甚至机构名称,唯独「仅限于被害人」的相关资讯不能揭露,避免受害者二次伤害,而指引也是根据儿少权法的既有规定,主管机关邀集相关代表与会。

卫福部上月公布「媒体报导儿少性暴力指引」,行为人任职幼儿园等场域,或被害人成年后主动揭露,或主管机关审议通过内容,在「成年行为人事件发生后,调查确定前或调查成立后,仍违法服务于以服务未满18岁、身心障碍者或老人相关机构」、「被害人成年且同意揭露事件内容」,及其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举行会议审议通过的事件内容,可适度揭露。

立委王鸿薇今表示,卫福部所提出的指引,就是因为儿少法69条第2、第3项都规定「不得揭露足以识别前项儿童及少年身分之资讯」让政府、媒体即便知道加害者资讯,但因为与被害者资讯高度重叠,太容易反推被害者资讯而不敢报导,反而保护加害人,更让无辜儿少再度受害。

王鸿薇说,这份指引源自于先前台北市信义区幼儿园狼师案,多名女童受害,但媒体担忧儿少权法第69条,要求不得揭露儿少事件身分资讯而集体噤声,如今同样案例,有这指引后,媒体难道就敢报导吗?

卫福部保护服务司长张秀鸳说,以北市幼儿园案为例,照理不得揭露,为协助媒体在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时能兼顾社会公益,并保护被害人隐私,避免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二度伤害,唯独不可以揭露「仅限于被害人」的相关资讯,避免二度伤害,例如「5岁女童某某某」就不得写出。

另外,指引针对禁止揭露的资讯也有明确规范,张秀鸳指出,包括被害人身分资讯,以及行为人为未满18岁者,或其与被害人为家庭成员或亲密关系伴侣者,行为人的身分资讯同样不得报导。

本指引第5点第3款审议机制,是依儿少法第69条第4项规定订定,属儿少权法规范的既有运作机制,张秀鸳表示,查近3年计有台北市政府等2个地方政府,依法召开6次审议会议,显示该规范尚属明确,执行亦属可行,应无所称欠缺具体方式致影响执行的疑义。

张秀鸳说,行政主管可以邀集相关机关,以北市幼儿园案为例,可以邀教育局、社会局、警察局甚至卫生局,也可邀集儿权相关团体、熟悉幼教的老师,甚至媒体代表与会,讨论案件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基于保护被害人的同时捍卫公益前提下,到底可不可以报导,「如果还是不能报导大家就没话讲,就不会变成一言堂」。

针对媒体报导的原则,张秀鸳指出,如名人侦讼事件等,可以「先自律再他律」,例如艺人王力宏与前妻李靓蕾对孩子监护权的官司,如媒体不慎揭露未成年子女资讯,接获通知后只要配合移除报导,就不会开罚,近5年媒体因违反儿少及性暴力被害人隐私规定,而受罚的案件有65件,其中50件皆属报导名人争取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而揭露足以识别儿少身分资讯,皆未涉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媒体报导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卫福部保护斯强调,唯独「仅限于被害人」的相关资讯不能揭露。图为北市幼儿园事件曝光后,园所铁门遭喷漆。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