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劳基法第54条修订 鼓励高龄者继续贡献职场

立法院7月15日三读通过劳基法第54条修正草案,明定劳雇双方得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图/本报资料照片

有鉴于缺工危机蔓延,少子化又导致劳动力缺口不断扩大,为避免强制退休规定影响高龄劳动人力持续投入劳动市场,立法院7月15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第54条修正草案,明定劳雇双方得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究竟本次修法对于劳雇双方各自之权益有何影响,谨说明如下。

一、与旧法之差异:

劳基法第54条规定,除非劳工「年满65岁」或「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旨在保障劳工在年满65岁前持续受雇之工作权。

而本次修法将劳资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明文列为法律,鼓励有人力需求的雇主与仍有意继续投入职场的劳工透过协商的方式延后退休年龄,且亦可依劳工的身心状态一并协议调整工作内容及薪资等(例如:一周只工作三天,并因工作时间减少而减少薪资)。

二、修法后,雇主是否仍可强制年满65岁的劳工退休?

修法后,雇主仍可强制年满65岁的劳工退休。本次修法并未改变雇主在劳工年满65岁后得强制其退休的规定,且实际上对于劳雇双方各自权益并无重大变动。

修法后只是增加了「强制退休年龄得由劳雇双方协商延后」的规定,法条使用「得」字,代表协商并非强制性,但若协商后未能达成共识,雇主也可以拒绝,仍然强制劳工退休。

事实上,修法前本来就可以透过协商延后退休,劳基法第54条只是赋予雇主「得」强制劳工退休的权利,但雇主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这项权利,继续雇用年满65岁的劳工。然而,鉴于修法前有些雇主误以为留任年满65岁的劳工会违法,且为鼓励事业持续雇用健康且有意愿之资深劳工,本次修法将协商延后年龄明确入法,避免前述误解,也给予劳雇双方在处理延后退休时一个明确的指引。

三、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禁止对中高龄劳工之就业歧视:

另,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第12条规定:「雇主对求职或受雇之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不得以年龄为由予以差别待遇。」所谓差别待遇,包括薪资或各项员工福利等事项。因此,一旦劳雇双方已协商同意延后劳工之退休年龄,雇主不得要求劳工维持原本的工作内容不变,却予以减薪,亦不得仅因劳工年事已高为由,减少其薪资福利,否则可能面临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其姓名或名称、负责人姓名。

本次修法将延后退休之规定明确化,期望有效推动高龄劳工持续投入职场,以纾解劳动力不足之窘境,与此同时,亦应一并与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搭配,避免年龄歧视,打造友善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