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天災事變停休出勤 經工會同意「可30天內補休」

劳动部近日发布新函释指出,针对有工会的事业单位,若经工会同意就可放宽到30天内补休完即可,但最长不得连续工作超过13天。本报资料照片

遇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时,依劳基法规定,雇主可要求劳工停止休假,但应加倍发给工资,劳工也应在7天内补休。但像是地震灾后的抢救、抢修,实务运作上可能无法做到7天内补休完毕,为此,劳动部近日发布新函释指出,针对有工会的事业单位,若经工会同意就可放宽到30天内补休完即可,但最长不得连续工作超过13天。

依照劳基法规定,若遇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事业单位可取消劳工例假、国定假日或特休假,要求劳工连续工作,但必须在劳工上班24小时内向地方主管机关详述理由备查,也必须发给劳工加倍工资,并在7天内给予补休。

劳动部条平司司长黄维琛说,日前有工会反映,遇到天灾事变状况时,抢修、抢救工作需要密集的操作时间,实务上很难在7天内就给劳工补休。经评估,劳动部同意针对有工会的事业单位可放宽到30天内补休即可。

黄维琛说,理由是有工会的事业单位,可由工会做某种程度的把关,但30天内补休,不代表就能连续工作29天,为了避免劳工过劳,限制最长只能连续上班13天。他也强调,这是工会版限定的放宽,仅有劳资会议的事业单位,仍回归原规定,必须在7天内补休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