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务员亲信 贪污巧门

此案张花冠涉嫌将县长应核定的评审委员名单,授意担任县长秘书的妹妹张瑛姬代为勾选。张瑛姬又涉嫌泄漏评委名单给愿意支付回扣的厂商。不仅如此,在大埔美二期开发案中,张花冠又涉嫌在办公室泄漏评委名单给林姓总经理,遭人暗中录音,成为泄密证据。情节可说是犯意与犯行相当明确。

然而,从一审法院判决可看出政治人物神通广大,让法官寄予无限同情,而使用「张花冠缺乏法治观念,因便宜行事才将名单交给妹妹,所以贪污部分罪证不足」,予以有别于常人的轻判痕迹。二审贪污部分再进一步以「无确切证据证明有贪污、图利之事实」而维持原判。

泄密部分,二审判决理由是「张瑛姬系张花冠私人秘书,非《刑法》上身分公务员」、「因公务过于繁忙,及县府分层负责制度未臻完备……并非有积极促使泄密结果发生之意图」等许多疑似开脱的辞汇,难怪引起基层检察官反弹。

判决引发最大质疑是,今后官员如想贪污,找个非公务员的亲信担任「白手套」就会没事!形同默认目前官员常藉成立民间组织或团体,安插不具公务员身分的亲信担任「白手套」,私下双方密切谋事,一旦出事,只会牵扯到亲信的作法,此判决形同为犯罪嫌疑官员筑起一道防火墙。

县市长将职权私下「委外」给非公务员,让「不具公务员身分」者对外做任何违法事情,县市长都可推卸所有法律责任,将使政府「设官分职」制度形同虚设。此案评委名单事先泄漏,张花冠是张瑛姬的亲姊姊,连勾选评委的权力都交给她,难道对张瑛姬收受厂商回扣会一无所知?张花冠涉嫌泄漏遭人录音,难道只是单纯的人情世故?

检视我国《行政程序法》第32条,公务员在行政程序中,只要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事件之当事人时」应自行回避。显然,张花冠姊妹当初的行政行为涉泄密、贪污及图利,行政上当事人是血亲姊妹,两者都该回避,否则依法县长即丧失勾选核定权,但张花冠仍滥权,明显是故意。

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6条任用回避之规定,张县长本来就不宜任用自己的妹妹担任县长私人秘书,更不该授权处理公务机密;法务部也曾对「公职人员与该长官二亲等内亲属利益冲突」加以函释,严格规定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本人或关系人之利益,此乃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涉及利益冲突之回避规定,即连公务人员都如此严谨,更何况是非公务人员根本不该接触。而且张瑛姬既然获得县长的实质授权,更该视为依法委托,论以《刑法》准公务员,才足以规范特助或私人助理。

我国《宪法》规范「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本质是不受外界干扰,以维持公平正义。但若疑似内部干扰事件一再发生,政治人物或者政治力量的着墨愈发明显,再多的司法改革口号也挽不回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