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长女儿全包北市交大4委外宣传片 涉违采购、利益回避法市警局彻查

北市警局局长邱宽愉,出面表示「全案将由督察室介入调查」。(图/记者中岳摄)

记者张君豪/台北报导

曾任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队长,现任中正一警分局长陈明志,因疑似掩护前行政院发言人丁怡铭应讯跃上新闻版面,1日上午更传出他在交大任内,北市交大与台北市政府委外拍摄的4支交通安全宣导短片都是她女儿与林姓男友的摄影工作室接案拍摄,疑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务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1日下午北市警局副局长邱宽愉出面证实「案件移请市警局督察室调查,发现不法绝对会严办」

虽然市警局高层话讲得漂亮,但回应内容却大有文章,首先北市警局副局长受访回应强调:「系林姓负责人(中正一分局长陈明志女儿男友)制作拍片,契约当事人并非陈分局长女儿」市警局已认定该委外影片采购签约人,并非陈明志女儿,企图帮陈分局长卸责意图明确。

但根据另名不愿透露姓名,熟稔采购法规的市警局警官私下透露: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5条第2项规定,机关人员对于与采购有关之事项,涉及本人、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共同生活家属之利益时应行回避。本案中陈分局长女儿是法律明定的2亲等家属,本来就该回避,而且这些委外案,也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该警官指出,另外《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2条明定「机关首长」属该法适用范围,陈任职直辖市警交通大队长符合机关首长定义适用该法,陈任职的交通大队与女儿的交易行为,也明显违反该法第14、18条相关规定「市警局说法根本就打假球!」

北市交通大队也有官警向《ETtoday》新闻云记者私下反映,公务机关办理采购业务根据〈采购人员伦理准则〉第12条规定:「采购人员违反采购法、采购伦理准则」需依照公务员服务法、惩戒法、考绩法等规定移请公惩会调查,甚至如有触犯刑法图利罪之虞,也必须交由政风专案调查「这不是委外采购金额多少的问题,而是根本就违反采购法规定!」。

简单说,中正一分局长陈明志在台北市交通大队任内,把应委外拍摄的宣导影片交给自己女儿及其男友进行承揽拍摄作业,过程经过交通大队行政组、督察组副大队长、大队长层层审核,签约拍摄过程,难道陈明志会不知道工作团队、甚至负责人女友就是自己亲女儿?

甚至包含宣导影片里的女演员、拍摄成员的演员、导演栏目都清楚写上陈明志女儿大名,加上影片委外业务、验收上架都需公文分层决行、难道时任交大大队长的陈明志都不清楚,都不知情女儿承揽影片拍摄,若非林男女友是北市交通大队长千金,林男工作室有办法轻松拿下2019年交大所有委外宣导影片?

而市警局1日下午说明,让知情者更看不下去,中正一分局长陈明志私相授受、把拍摄宣导片的预算公帑独厚自己女儿、女儿男友行为已明显「违法」;殊非市警局督察系统对警员「行政疏失」进行调查的权限范围,市警局1日说法意图大事化小,公务人员违法应接受司法系统、或移请公惩会调查才是严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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