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款缘何成为唐僧肉?--我国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调查
东方网8月9日消息:随着近年来我国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项扶贫资金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对农村发展和农民脱贫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扶贫资金职务犯罪也呈逐年上升的势头,扶贫款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被个别干部分食的“唐僧肉”,值得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
扶贫领域犯罪呈多发态势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强,国家拨付给各地的扶贫资金呈逐年增多趋势。但在国家扶贫工作“含金量”越来越高的同时,各地涉农和扶贫资金领域相关职务犯罪也在不断增多。
有统计显示,仅2012年1月至11月,我国各地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就达9612件,涉案人数14517人,涉案总金额27.7亿余元。
在重庆市云阳县普安乡,挖出一起干部集体腐败窝案,包括书记、乡长、乡财政办主任等12名干部私分公款数十次,侵吞计生款、移民款、饮水工程款等上百万元。
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该市两级扶贫办(市、县、区、旗)主任、科长等10名扶贫官员因贪污扶贫款,近日被法院分别判处11年至5年有期徒刑或缓刑。
有调查显示,公开贪污国家扶贫款,已经成为这些扶贫官员暴富的方式。记者从陕西省检察机关了解到,2011年至2013年5月,陕西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办扶贫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00件,查处各类犯罪嫌疑人159人。在查办的扶贫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嫌贪污的82件,占立案总件数的82%。
据陕西省检察院反贪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扶贫资金的特殊性,对其管理、使用须具备一定的权限,这使得作案主体主要集中在各级扶贫办领导和村干部,且大多数为窝案、串案。扶贫资金的立项、管理和使用由政府专设的部门负责,人民群众对此情况不太了解,从而导致在这一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扶贫款缘何成为“唐僧肉”?
据各地检察机关调查显示,目前各地扶贫资金领域犯罪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合伙“私分”扶贫款。如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检察院2012年查办的一起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平利县广佛镇八角庙村黎某等3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移民搬迁款3万余元。
其次是虚报户头“吃空饷”。主要为涉案人之间或涉案人和扶贫对象之间互相勾结,利用政策漏洞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扶贫款。如重庆市城口县明中乡双利村原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合伙,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虚报户头,多领了补助款12万余元。
再次是虚报项目套取资金。主要是采取虚假合同、虚假农户名册、虚报培训人数和天数、多报工程量、层层转包扶贫资金项目等方式套取扶贫资金。如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石窑子村接受国家拨付的五十余万元扶贫资金,由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村副主任党某、村文书张某某三人保管账务,三人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增材料费、人工费支出单据入账核销的方式,套取国家扶贫款34000元。
陕西省检察院反贪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扶贫部门的领导干部利欲熏心,将上级下拨的扶贫资金当成为个人牟利的目标,在侥幸心理作用下,明知违法犯罪也要铤而走险。
除主观原因外,一些地方对扶贫资金管理不规范,只注重扶贫资金的划拨,疏忽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致使个别基层干部能够采取虚假合同等办法套取扶贫资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扶贫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透明、不公开,也让不少“有心人”有机可乘。有些扶贫项目资金分配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分配政策的知情权仅限于相关部门,大部分农民对涉农和扶贫资金的种类和操作程序不了解,使得扶贫资金使用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
管理监督并重管好惠民资金
针对扶贫领域犯罪频发的问题,部分基层干部和专家认为,扶贫资金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而且极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影响,为此应采取监督与管理并重的办法管好扶贫资金。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防止扶贫领域资金犯罪,首当其冲的是用制度为扶贫资金加上一把“安全锁”,通过建立扶贫资金专户等措施,对扶贫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使扶贫资金被截留、挪用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上级部门和本级检察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在扶贫资金预算、使用、结算环节认真进行监督。
增加救灾扶贫款项的使用透明度也是防止扶贫款被染指的重要方法。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副所长王建康认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最好监督力量是群众,应把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适当范围予以公示,便于农民群众知情和监督。
检察部门有关人士认为,要针对扶贫资金使用较为集中的农林、民政社保、交通搬迁等领域,对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环节部位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和打击对策,遏制扶贫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