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闖紅燈走斑馬線…被時速破百車撞死賠償談不攏 法院判肇責各半

彰化县胡姓男子今年驾车行经员林市,绿灯加速行驶撞上77岁詹姓妇人,詹妇送医后3天不治,家属提告并索赔,双方调解金额差距过大。彰化地方法院审结,认为胡男有赔偿诚意,犯后态度无不佳,判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胡男元月晚间6点多驾车行驶员林市中山路1段,行经交岔路口,以免持听筒与同事通话,看路口号志为绿灯即加速行驶,通过路口南侧的行人穿越道,时速已达约102.9公里,撞上闯越红灯走在人行穿越道的詹妇。员警到场处理时胡男在场,坦承为肇事者。詹妇送医急救3日后死亡。

彰化地院勘验路口监视器及胡男行车纪录器结果,詹妇步履缓慢,见无车辆通过就闯红灯过马路,第一辆路过的车闪过她,第二辆胡男驾驶的车撞上她,但胡男撞她有紧急往右闪避的防范举措,因詹妇没持有任何反光、闪光的警示灯具以防范他人碰撞,胡男依绿灯号志行驶,非无路权;双方就本件事故发生,同属肇事原因,以责任各半为宜。

彰化地院认为,胡男犯后自始坦承犯行,历次表明愿意赔偿相当的金额,最后在审判期日同意赔偿以肇责八成计算的500万元等语,堪认有赔偿诚意,犯后态度并无不佳,反观詹妇的配偶及子女两次调解都要求赔偿千万元、肇责负担对方98%等,最后要求赔偿880万元不含强制险200万元。

彰化地院考量,就民事赔偿而言,詹妇并无薪资或劳动力减损的问题,亦无未成年子女所需的扶养费,在胡男、詹妇的过失责任各半的条件下,她的配偶和子女请求金额显然过高,胡男愿意赔偿450万元或500万元,于扣除已支付200万元强制险给付及被害人与有过失部分应自行吸收的损害,尚称合理,以胡男所提的肇事车辆汽车保险单超额保险条款内容,将来亦足以支付民事判决确定后应赔偿詹妇配偶及其子女金额。

人行穿越道情境示意图。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