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今宣判!贪污有罪就停职 最坏状况:入监且终身不得参选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新竹市长高虹安被控2020年担任立委时,诈领立法院公费助理补助46万0030元,涉犯贪污、伪造文书等罪嫌,台北地院一审今(26日)宣判,她如果《贪污治罪条例》部分被判有罪,全案虽然仍可上诉,但根据《地方制度法》规定,她的新竹市长职务将被内政部停职,由现任副市长邱臣远代理。

▲新竹市长高虹安。(图/记者屠惠刚摄)

高虹安这届市长所剩任期还有约2年半,以北院一审审理8个月,外加2个月评议与撰写书类的审判效率,若她一审贪污罪部分若有罪,上诉二审在剩余任期内逆转改判贪污无罪,她可以先行复职,若最终贪污有罪三审判刑定谳,不仅她的新竹市长职务将依《地制法》被「解职」,而且还从此不得登记参选公职。

《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项规定,县市首长涉犯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或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5年以上徒刑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或涉刑案被羁押或通缉者,由内政部停止其职务,但涉犯图利罪须二审判刑才构成停职。

▲新竹市长高虹安(中)被控担任立委期间涉犯贪污案,数度到台北地院出庭。(图/记者黄哲民摄)

高虹安今如果被依《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刑,已符合《地制法》停职条件,由于并非被解职、自行辞职或死亡等情形,不用补选或改选,而是依同法第82条第2项规定,由副市长代理,若副市长出缺或不能代理者,才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派员代理。

新竹市府现任副市长为台湾民众党前立委邱臣远,若无法定不能代理情形,将由他代理高虹安的市长职务。

另一方面,高虹安若被判贪污有罪、势必上诉,若能在本届市长剩余任期内,经二审改判贪污无罪,即使伪造文书被判有罪,依《地制法》第78条第2项规定,高虹安仍可先行复职,继续担任新竹市长,若二审仍判贪污有罪,就继续停职。

《地制法》第78条第3项另开一扇门,若高虹安「经依法参选,再度当选原公职并就职者」,就不再适用停职规定。意即高虹安在本届市长剩余任期少于2年之前,辞职并投入新竹市长补选且当选就职,就能摆脱因本案贪污罪被停职处分,但此一作法,在政治面上恐带来巨大的负面效果。

▲新竹市长高虹安。(图/新竹市府提供)

《地制法》现行条文没禁止民选地方首长辞职再投入原职补选,候选资格规定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跟高虹安有关的是第26条第1项第2款「曾犯贪污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也就是贪污罪三审判刑定谳,终身不得登记为公职选举候选人,俗称「排黑条款」,但高虹安本案还可上诉、尚未确定。

至于高虹安若最终因贪污罪,在本届市长剩余任期内被三审判刑定谳,依《地制法》第79条第1项第2款,将被内政部「解职」,所遗任期若还有2年以上、须补选,不足2年就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判人代理到本届任期届满为止,而非副市长代理,高也将从此丧失参选公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