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遭停职半俸也没了 内政部:过去案例都不给薪

▲新竹市长高虹安一审遭判7年4个月。(图/记者陈凯力翻摄)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新竹市长高虹安因涉贪污罪一审遭判7年4个月,除了停职外,内政部日前更进一步决定高在停职期间不发给半俸。针对外就质疑,内政部6日说明,自88年地方制度法施行以来,因案一审判刑由内政部停职的县市长共有2位(含高),这2位在停职期间都不发给薪给。

针对外界关心近期县(市)长因一审判刑停职,内政部表示,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6年函释于停职期间不发给半俸的决定,自88年地方制度法施行以来,因案一审判刑由内政部停职的县(市)长共有2位,这2位经停职的县(市)长在停职期间都不发给薪给。

内政部说明,县(市)长停职期间是否发给半俸的裁量机关,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6年6月22日总处给字第1060049606号函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2月5日局给字第1000057960号书函,在106年6月22日以前是由服务机关县(市)政府决定,之后则由上级机关内政部决定。

内政部进一步说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项规定,县(市)长涉嫌犯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不包括图利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或最轻本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经一审判刑者,由内政部停止其职务。从88年到现在,由内政部依该规定停职的县(市)长,分别是94年的台东县县长吴俊立,当时由台东县政府决定停职期间停发薪给,至于新竹市市长高虹安,依106年函释由内政部决定停职期间停发薪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