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借通霄鎮長案 砍了高虹案停職期的半薪
新竹市长高虹安。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新竹市市长高虹安因涉嫌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遭台北地院一审判决有罪,内政部除了将高虹安停职,同时也宣布高虹安停职期间将不发给半薪。内政部解释,这是基于人事行政总处于民国106年的公文规定,当年人事行政总处因苗栗通霄镇长涉及违反贪污治罪条例遭判刑,对是否给予半薪问题通函各地方政府说明。
内政部指出,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停职期间得否发给半俸,是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6年6月22日总处给字第1060049606号函规定,由具有行政监督权限之上级机关审酌当事人事实情况是否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及涉违法失职程度等,裁量得否发给半数俸额之决定,也就是县市长是由内政部裁量。
106年2月17日,时任苗栗县通霄镇长徐永煌遭控以家族经营的营造公司向其他业者借牌投标镇公所11件公共工程采购案,涉嫌图利相关业者,遭苗栗地院以违反贪污治罪条列等案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褫夺公权8年。苗栗县政府依法予以停职,由镇公所主秘吕廷泓代理镇长职务。
当时针对徐永煌在停职期间是否给予半薪的问题,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于同年6月发函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说明参照俸给法第21条规定意旨及铨叙部意见,并基于自治监督、管辖权一致及利害关系人回避等考量,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停职期间,宜由具有行政监督权限之上级机关裁量得否发给半俸。
换言之,直辖市长由行政院裁量、县(市)长由内政部裁量、乡(镇、市)长由县政府裁量,为此,人事行政总处解释,徐永煌案应由苗栗县政府「审酌该镇长事实情况是否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及其涉违法失职程度等,为得否发给半数俸额之决定」。
不过,这次内政部表示,决定不核给半数俸额,考量高虹安所涉贪污治罪条例案件,为贯彻政府扫除贪污,建立廉能政治的决心。或许这才是内政部考量高虹安案的重要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