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少女上學遭性侵 遭逮犯嫌關鍵特徵不符…一、二審均無罪

高雄一名高中少女遭陌生男子撞倒性侵,警方锁定黄姓洗车工涉案,黄侦讯时自白认罪,但高雄地院审理时,认为检警证据有瑕疵,因证据不足判黄男无罪,检方为此罗列身高、作案机车特征等证据上诉,高雄高分院仍认为证据不足,判黄男无罪。

前年3月16日清晨5时许,少女在捷运凯旋站门口遭戴口罩的陌生男子骑车撞倒,并被拖到附近暗巷指侵,恶狼犯案后变装逃逸,警方锁定黄姓洗车工涉案,案发七天后在黄住处查扣作案用棉布手套、变装后衣物等,黄事后被羁押5个月,同年8月才以30万元交保,检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将他起诉。

检警侦办时黄男自白认罪,但法院审理时,黄男坚持没犯罪,法官发现警方询问时,曾恫称「不认罪家人都会被带回,一定会被羁押,关起来」,且笔录过程都是员警引导式问话,非出于己意,自白不具任意性,无证据能力。

法官认为,黄男机车与犯嫌机车都有车篮、黑车身、车前有白色火焰贴纸,但犯嫌机车挡泥板破损,车侧贴有反光条,黄男机车挡泥板却完好,且无反光条,因特征不同,无法认定是否为同辆机车。

黄男身高约180公分,但少女供述犯嫌身高与其父相似,约168公分左右,且犯嫌走路外八,黄男则无,作案用工业棉手套未验出黄男与少女DNA,也未扣到犯嫌作案时深色衣物,法官不能排除另有他人犯案,判黄男无罪。

此案犯嫌自白,但补强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方不服上诉;认为员警当时一再跟黄男及家人劝说,希望犯罪者出面承担,并无以不正方式要求黄或家人认罪,在羁押庭时,也未提及不正讯问情形。

检方指出,依据附近监视器推断,犯嫌身高约180公分,少女在人行道遭犯嫌从后推倒,人行道与马路有12公分落差,当时天色昏暗,少女指认应有误;另,犯嫌走路为脚跟着地,些微外八,与黄回家监视器画面形态一致。

另外,犯嫌骑乘机车特征与黄男机车雷同,黄与犯嫌机车的右把手下方,均悬挂有红色平安符,今年3月检方勘验黄的机车,也确实有发现遭扯断的红色平安符,黄返家后,撕掉机车上的白色条状物,还拿胶带、剪刀黏贴机车,有变造外观嫌疑,相关事证,应可佐证黄男就是犯嫌。

高雄高分院审理时,合议庭嘱托刑事局鉴定监视器画面,因部分影像欠清晰,鉴定结果无从比对特征,且警方认定的逃逸路线,也与监视器不符,另外,黄男与犯嫌同一时间却出现不同地点,警方调阅的画面,难认定是同一人。

另外,检方称黄男机车有悬挂红色平安符与作案机车一样,但黄当天加油时,机车却无该特征,且犯嫌机车悬挂的是否为平安符,也难以佐证。身高部分,因犯嫌离少女很近,双方应无人行道阻隔,因监视器画面不清,鉴定无法辨别犯嫌身高是否为180公分。

合议庭认定,检察官所提证据,不足以补强黄男于法官羁押讯问时的自白真实性,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应谕知黄男无罪。本案虽可上诉,但黄一、二审均判无罪,检方仅能依适用法令抵触宪法、判决违背司法院解释、判例等理由上诉。

高雄16岁少女搭捷运上学时遭恶狼指侵,警方追查出黄男涉案,但法官认为黄特征与犯嫌不同,一、二审均判无罪。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