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354-2024 英文版/翻译版 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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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本文件适用于M1类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G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保护装置 protective device位于车辆前端和后端的用于保护车辆在发生低速碰撞时不会造成严重损伤的装置。注:包括保险杠蒙皮及其固定件、泡沫件、横梁及其连接件、后围板、纵梁及吸能部件以及安装在保险杠蒙皮上的其他组件。3.2基准线 reference line当碰撞器的A平面(见图1)与水平地面垂直时,撞击头对称水平面与撞击头本身轮廓的交线。3.3基准高度 reference height过碰撞器基准线的横向水平面与水平地面的垂宜距离。3.4保险杠角 corner of bumper车辆悬架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行驶状态,碰撞器处于基准高度为450 mm,碰撞器撞击头轮廓与车辆纵向中心垂直平面成60°时,碰撞器与车辆的接触点(见图2)。注:若有多个接触点,取与车辆纵向中心垂直平面距离最远的点作为保险杠角。标引序号说明:1——基准线;2——A平面;3——撞击头轮廓。图1碰撞器示意图b)接触点示意图图2保险杠角示意图4技术要求4.1 按照第5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车辆应符合4.2〜4.8的要求。4.2 车门在碰撞过程中不应开启;前罩(盖)、行李箱盖和车门在试验后应能正常开闭。4.3 GB 4785所规定强制安装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应能正常工作。如果灯丝折断,更换灯泡后应能正常工作。4.4 车辆的燃料系统和冷却系统应无泄漏且能正常工作。对于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汽车,其充电系统和动力系统应能正常工作。4.5 车辆的排气系统不应有妨碍其正常工作的损坏或错位。4.6 车辆的传动系统、悬架系统(包括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应能正常工作。4.7 车辆前后端的横梁与车身的连接不应脱离,车身纵梁结构件无开裂,后围板无开裂。牵引装置安装套管及固定件无可见裂纹,不影响牵引装置安装。4.8 安装在前后端保护装置上的摄像头和传感器不应脱落。5试验方法5.1 试验场地试验场地应能容纳碰撞器的驱动系统、试验车辆碰撞后滑移以及安置试验所需的设备等。试验场地的地面应水平、硬实、平整。5.2 试验车辆准备5.2.1 试验车辆应处于静止状态。5.2.2 试验车辆车轮应处于直行位置。5.2.3 车辆轮胎应符合制造厂规定的气压。5.2.4 驻车制动器应松开,车辆处于空挡状态。5.2.5 对于装备高度可调整悬架的车辆以及装有自动调平悬架(能根据载荷自动对车辆进行调平)的车辆,应调整至制造厂规定的正常行驶时的状态进行试验。5.2.6 试验车加载质量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表1规定的驾驶员和乘员的质量(每个驾驶员和每个乘员质量分别为75 kg)。表1驾驶员和乘员数量分配表车辆座位数地/个 驾驶员和乘员总数量/个 分配要求2和3 2 驾驶员安放在驾驶员座位,1个乘员安放在前排外侧座位4和5 3 驾驶员安放在驾驶员座位,1个乘员安放在前排外侧座位; 1个乘员安放在后排外侧座位6和7 4 驾驶员安放在驾驶员座位,1个乘员安放在前排外侧座位; 2个乘员分别安放在第二排外侧座位8和9 5 驾驶员安放在驾驶员座位,1个乘员安放在前排外侧座位;2个乘员分别安放在第二排外侧座位;1个乘员安放在最后一排外侧座位注:如车辆无前排外侧座位,则安放在后排其他座位。5.3 碰撞装置5.3.1 碰撞器的要求5.3.1.1 碰撞器应结构坚固,其撞击头材料为淬火钢。5.3.1.2 碰撞器表面的形状应符合图1的要求。5.3.1.3 碰撞器的A平面应保持垂直,基准线应保持水平。5.3.1.4 碰撞器基准高度为450 mm。5.3.1.5 碰撞器与车辆的第一接触点应是碰撞器与前后端保护装置的接触点。当车辆分别在整车整备质量与试验车加载质量状态时,保险杠角间的前后端保护装置应与过碰撞器基准线的水平面相交。5.3.2 碰撞器的安装碰撞器可固定在摆锤上或固定在移动台车上。5.3.3 碰撞装置的要求5.3.3.1 碰撞装置的等效质量应与试验车辆的整车整备质量相等。5.3.3.2 采用摆锤形式的碰撞装置要求:a)摆锤的转动轴与撞击中心间的距离不小于3.3 m,碰撞器的基准线应与摆锤的撞击中心在同一高度上;b)试验时,A平面应始终与摆锤的转动轴线保持平行;c)若摆锤采用平行四边形悬吊,则基准线上任何一点的运动轨迹的半径不小于3.3 mo5.3.3.3 采用移动台车形式的碰撞装置时,如果碰撞器通过连接件固定在移动台车上,则连接件在碰撞中不应变形。碰撞时.移动台车应能自由运动而不再受驱动机构的作用。5.4 试验方法5.4.1 纵向碰撞试验5.4.1.1 试验分为对车辆正前方的两次碰撞试验和正后方的两次碰獐试验。每个方向的两次碰撑试验,分别在整车整备质量状态和试验车加载质量状态下进行。5.4.1.2 每个方向的两次碰撞试验,应保证碰撞器的撞击头轮廓不超过由通过保险杠角并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面的两个平面所限定的区域;每个方向的第二次碰撞试验时,碰撞器的中垂面位置应与第一次碰撞试验时的位置相距不小于300 mmo5.4.1.3 撞器的A平面与地面保持垂直,基准线保持水平且基准高度为450 mm。5.4.1.4 调整车辆位置,使位于保险杠角间的前后端保护装置接触碰撞器,但又不引起碰撞器晃动,同时车辆的纵向对称面应与碰撞器的A平面保持垂直。5.4.1.5 碰撞速度应为4+产km/h.测量:准确度应不低于1%。5.4.1.6 每次试验后,检查试验车辆是否满足4.2-4.8的规定。5.4.2 对保险杠角的碰撞试验5.4.2.1 在车辆整车整备质量状态下,应对车辆前部和后部保险杠角分别进行一次碰撞试验;在车辆试验车加载质量状态下,应对车辆另一侧的前部和后部保险杠角分别进行一次碰撞试验。5.4.2.2 碰撞器的A平面与地面保持垂直,基准线保持水平且基准高度为450 mm。5.4.2.3 调整车辆位置,使保险杠角接触碰撞器,但又不引起碰撞器晃动.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a)碰撞器的A平面与车辆的纵向对称面构成60°±2°夹角;b)碰撞时,碰撞器与车辆的第一接触点在碰撞器的中垂面上(偏差±25 mm)o5.4.2.4 碰撞速度为2.5+0.10 0 km/h,测量准确度应不低于1%。5.4.2.5 每次试验后,检查试验车辆是否满足4.2〜4.8的规定。5.4.3 其他规定5.4.3.1 在碰撞试验之间,前后端保护装置以及连接装置允许进行修理与更换。5.4.3.2 如果前后端保护装置中有能自动恢复的材料,则在碰撞试验之间应按制造厂的规定,留出材料自动恢复时间。5.4.3.3 应制造厂要求,每次碰撞试验允许使用已完成其他试验的车辆(包括除前后端保护装置外其他结构损坏的车辆)或同一型号的新车辆。5.4.3.4 应制造厂要求,碰撞装置的等效质的和/或碰撞速度允许高于5.3.3.1、5.4.1.5、5.4.2.4的规定。6同一型式判定如符合下述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a)车身型号相同,保险杠蒙皮的型号、材料、与车身的连接方式相同;b)发动机或驱动电机的布置位置(前置、后置或中置)相同;c)整车整备质量相同或减小,或增大不超过8%;d)车俩悬架结构、型式等变更不改变保险杠离地高度;e)车辆座位数相同或减少;f)安装在前后端保护装置上的摄像头和传感器的数量相同或减少,安装位置相同。7标准的实施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