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纪念漫威之父】改编漫画催生漫威英雄系列电影

▲「漫威之父」史丹李(Stan Lee)于2018年11月12日逝世,享耆寿95岁。(图/路透社

根据新闻报导美国著名漫画家史丹李(Stan Lee)于2018年11月12日,享耆寿95岁。史丹李生前曾参与创作著名的《蜘蛛人》、《雷神索尔》、《钢铁人》、《复仇者联盟》、《绿巨人浩克》、《奇异博士》等作品被誉为「漫威之父」。他生前曾荣获许多奖项,也在许多漫威电影中客串演出。

漫威公司最早创立于1939年,当时公司的名称为即时漫画,并在1941年首度推出了以提升美国形象宣传用途的知名英雄「美国队长」。1980年代,漫威公司便有意将超级英雄作品搬上大荧幕,但1990年代,美国漫画产业萧条,漫威公司也被迫与其他公司合并,没有能力独立负担电影拍摄费用。此时的漫威开始将手上的作品翻拍权限出售给其他公司,例如福斯影业索尼影业,更分别推出《X战警》及《蜘蛛人》系列电影。

这两系列的首部电影都有不错的获利,但大多由福斯及索尼所取得,漫威拿到的只有其中一点,因此再度激起漫威拍摄独立电影的想法。为了推出属于自己的电影,漫威请来当时负面新闻缠身的小劳勃道尼饰演次要英雄「钢铁人」,同时也将许多角色抵押换取资金,可谓孤注一掷。后来《钢铁人》电影在美国获得极大的成功,漫威也因为这部电影而得以翻身,并继续拍完在1990年代就已经计划的电影系列。而就在2009年,漫威正式成为迪士尼影业的子公司,加入米奇大家庭里。

从漫威公司的发展,我们可以来聊聊之前曾经说过的「改作权」。

依照《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11款的规定,所谓的「改作」,指的是将原著作以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式重新创作。而依照《著作权法》第28条规定,改作的权利专属于著作人的「著作财产权」。

以漫画改编成电影,就是把原先漫画的内容加以重新编写,并以拍摄影片的方式重新创作成为新的电影,这样的形式就是「改作」。而通常也只有著作权人才拥有改作作品的权限,也就是说,只有漫威才能翻拍自己的作品。

然而,并不是每个著作财产权人都那么有钱可以自己翻拍电影,如果他们真的想翻拍怎么办呢?此时就涉及我们常听到的「授权」了!

由于著作财产权并不像著作人格权一般具有强烈的属人性格,加上著作财产权的授权能一定程度帮助著作传播等原因,因此目前的立法者容许著作财产权人透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所有的著作授权他人进行改作。像是前阵子离世的武侠小说大师金庸,他的系列小说就常被改编成电影,便是透过这种授权方式进行。

而目前常见的授权方式可分成专属授权及非专属授权。所谓的专属授权,指的是被授权人在授权的范围内,享有与著作财产权人相同的权利;而非专属授权则没有这样的权限。举例来说,在专属授权的场合,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进行再授权、也可以自己请求排除其他人对著作物的利用;但在非专属授权的场合,被授权人如果没有经过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是不能将得到授权的权利再授权给其他人。而上面提到的,漫威将自己所有的漫画改作权限「卖」给索尼及福斯的行为,其实就是我们这边说到的改作权的授权行为。

然而必须要注意的是,上面说到的授权并不是著作财产权的让与,两者差别在于:授权行为并不会使著作财产权人丧失著作财产权,但是让与却会。授权就有点像是把权利「借」给别人,而自己还是所有权人;让与则像是「卖」给他人,最后自己并不会保有权利。

虽然《著作权法》已经施行多年,但由于许多人对于著作权仍不甚了解,导致近期常常出现究竟是授权还是让与产生争议;甚至,即便是授权行为,也常出现因为授权范围而产生法律纷争。因此,在协商著作财产权授权事项的时候,一定要先确认究竟是授权还是让与,并且确认合约中的授权时间、范围及利用方式等等,不能太空泛、也不能太限缩,必要时找专业律师协助,避免未来发生著作权争议!(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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