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 不得坐牢抵债

欠税被管收,来自《行政执行法》第17条规定,是将当事人拘束在一定处所的强制手段目的在使他贯彻公法金钱给付义务,在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时,拘束身体间接强制其履行的措施,直白说,就是逼人吐钱还债(欠国家)的方法

行政执行的管收,是由执行署各地方分署,向地方法院声请法官裁定,期限3个月;届满可延长一次,管收时间最长半年。

管收和刑案羁押大不同。羁押是为保全以后的侦审顺利进行;管收则是督促性质,促使当事人能吐钱还债。被管收人除身体拘束留置管收所内,其他都没有限制,不坐囚车,也不上手铐戒具,一旦提出担保,或执行完毕,就可获释。 羁押可折抵刑期,管收期间却不能免除履行公法上债务的义务,即不能以管收抵免债务。另管收期间的饮食等生活必需品,及因被管收支出的费用全部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