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主委拉人脚踏车不给走 触犯强制罪遭判刑

北市一名詹姓管委会主委,被控在去年7月间,与该大楼补习班的柯姓女负责人起冲突,竟不让柯女骑脚踏车离去,徒手抓住脚踏车后,遭检方依法起诉。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依强制罪判处拘役8日,得易科罚金。(图本报资料照)

北市一名詹姓管委会主委,被控在去年7月间,与该大楼补习班的柯姓女负责人起冲突,竟不让柯女骑脚踏车离去,徒手抓住脚踏车后,遭检方依法起诉。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依强制罪判处拘役8日,得易科罚金。

起诉指出,詹姓男子为北市某大楼主委,柯姓女子则在该大楼经营补习班。去年7月20日6点多,两人在该处因故而发生争执。之后,柯女骑脚踏车欲离开,詹男竟徒手抓住脚踏车后方,导致她停下来。

之后,柯女去警局提告,检方调查后,认为詹男以强暴的方式妨害柯女骑乘脚踏车离去的权利行使,依强制罪将他起诉。

案经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法院审酌詹男因故与柯女产生争执,竟于她欲离开时,妨害其行使权利,显不尊重他人自由法益,自应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难。

法院指出,考辆詹男犯后终能坦承犯行,因柯女无和解意愿无法与她达成和解等犯后态度,兼衡詹男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对柯女造成之危害程度、智识程度、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参考检察官、詹男及柯女就量刑表示意见等一切情状,判处拘役8日,得易科罚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