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区严禁露营野炊或设摊 阿管处强力执法开罚1万

民众违规擅自于触口游客中心流动设摊,且屡劝不听遭开罚一万元。(示意图阿管处提供)

记者翁伊森嘉义报导

交通部观光阿里山国家风景管理处(以下简称阿里山管理处)有鉴于游客不当使用管有设施日趋频繁,包括随处炊煮、露营、生火、搭设休闲露营车设置流动摊贩等行为,造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危害安全。阿里山管理处为维护管有设施之游憩品质公共安全,招募志工成立设施巡查队,进行设施巡查及劝导,并对多次违规擅自于触口游客中心设置流动摊贩民众,且屡劝不听,开出新台币一万元罚单

阿里山管理处马惠达处长表示,目前擅自露营野炊等游客大部都能配合停止违规行为,也针对初次违规车辆驾驶人(或行为人)取得车籍车主等相关资料后,发函劝导勿再违规,否则依「发展观光条例」第63条第1项规定裁罚,共已发函十八件,已初步达到吓阻效用,希望能共同维护优质游憩环境品质。

阿里山管理处管有设施使用违反「发展观光条例」之行为及处罚规定:

1、违反「发展观光条例」第63条第1项:(1)(本区)禁止擅自经营固定或流动摊贩,违反者依发展观光条例第63条第1项,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2)(本区)禁止擅自设置指示标志广告物,违反者依发展观光条例第63条第1项,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2、违反「发展观光条例」第64条第1项:(1)违反「发展观光条例」第64条第1项第1款:禁止任意丢弃垃圾(焚烧垃圾或废弃物),违反者依发展观光条例第64条第1项,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2)违反「发展观光条例」第64条第1项第2款:禁止车辆进入或停放于禁止停车地区,违反者依发展观光条例第64条第1项,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3、违反依「发展观光条例」第64条第2项订定之「交通部观光局阿里山国家风景管理处管有设施禁止事项」:禁止从事炊煮、露营、生火,或搭设休闲露营车或车体活动房屋等类似构造物等行为,违反者依发展观光条例第64条第2项,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