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案起訴烏龍 中院檢互控
台中司法大厦。记者曾健祐/摄影
起诉指出,丁男(卅七岁)二○二○年十二月于槟榔摊喝啤酒后,驾驶胶轮压路机在西区向上路一段施作工程,因未注意邹姓同事站在后方,倒退时不慎辗过邹,导致下半身严重骨折惨死,丁男酒测值达零点四四毫克。
检方认定,该工程何姓工地主任、颜姓工程行负责人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依过失致死罪起诉两人;另依公共危险罪起诉丁男,全案连同卷证并送法院。
一审调查发现,丁男行为符合国民法官法「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者」,应由国民法官专庭审理,且卷证不得并送以免有预断之虞,检方却以通常程序起诉,违背规定,且无从补正,判决公诉不受理。
检方上诉主张,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及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程序违背规定,是属可补正范围,若有违反卷证不并送规定,法院「应通知检察官取回」;一审没裁定补正,迳自不受理判决,才是违背法令。
检方指出,一审不受理判决,却无任何只字片语论述违反卷证不并送、预断禁止原则,且法院也未优先依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通知检察官取回卷证、更正起诉书内容,认判决理由有欠缺疏误。
二审认为,检方起诉丁男不能安全驾驶致人于死,是属国民法官参与审判案,但检方却依通常程序起诉、卷证并送,恐有预断之虞、违背法令,但该程序可补正,因此判撤销原判,发回台中地院,由其他未曾接触本案卷证的国民法官专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