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案起訴烏龍 台中院、檢互控「違背法令規定」
台中司法大厦。记者曾健祐/摄影
台中丁姓工人酒后开压路机不慎辗死同事,台中地检依酒驾致死罪嫌起诉、卷证并送,台中地院发现该案是「故意犯罪发生死亡结果」应由国民法官审理,认检方起诉违背规定,判决不受理;检方上诉反批中院迳自不受理才是违反法令,台中高分院认为检方缺失「可补正」,判撤销发回中院。
台中地检署起诉指出,丁男(37岁)2020年12月29日于槟榔摊喝啤酒,随后驾驶胶轮压路机在西区向上路1段施作工程,当晚7点多却未注意邹姓同事站在后方,倒退时不慎辗过邹害他下半身严重骨折惨死,丁呼气酒测值达每公升0.44毫克。
检方认定,该工程何姓工地主任、颜姓工程行负责人也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2023年3月20日侦结依过失致死罪嫌起诉何、颜,依公共危险不能安全驾驶致人于死罪嫌起诉丁男,全案移审连同卷证一并送交法院。
台中地院一审却发现,检方依公共危险致死起诉丁,其行为已符合去年刚上路的国民法官新制中「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者」,应由国民法官专庭处审理,且卷证不得并送以免有预断之虞,检方却仅以通常程序起诉,起诉已违背规定,且无从补正,就丁男部分判决公诉不受理。
检方不服上诉,主张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83条、第85条,及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程序违背规定,是属可补正范围,且从法理可知,应行国民参审案件,若有违反卷证不并送规定,法院「应通知检察官取回。」反控一审没裁定命补正,迳自不受理判决,才是违背法令。
检方也说,一审不受理判决,却无任何只字片语论述,何以违反卷证不并送原则、预断禁止原则等程序问题,也未优先依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83条、第85条,通知检察官取回卷证、更正起诉书内容,认为有判决理由欠缺疏误。
台中高分院二审查,本案应为国民参审案件,检察官违反规定将卷证并送台中地院,中院应依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83条规定,通知检察官取回卷证,非属不能补正情形。
二审说,检方起诉丁男不能安全驾驶致人于死,是国民法官参与审判案件,中检却依一般程序起诉、卷证并送,恐有预断之虞违背法令,但该程序可补正,判撤销原判决,发回台中地院并应由其他未曾接触本案卷证的国民法官专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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