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日本人可申请国赔 大陆人民不行?(林清汶)

日籍男子白井宽之2017年在九曲洞口遭落石击中丧命,最高法院26日审结判定国赔。图为2018年白井的父亲带着爱子遗照登上武岭,完成儿子未完成的赛事。(慈济基金会提供)

日前报载,有一位来自中国大陆的钱姓男子来台骑自行车环岛,行经高雄市时突遭路灯电击不幸死亡;为此钱姓男子的大陆家属跨海来台上法院打国赔民事官司。台湾高雄地院循往昔实务见解,依据法务部函释参照两岸关系条例意旨,认定「大陆地区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国家赔偿法》判赔新台币463万元。

但却有民进党立法委员公开表示,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行政院竟然也顺此态势通令即日起停止适用该法务部函释,且认为凡旧函释与此抵触者,法院法官如再有类似的引用及判决,即日起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试问,我国行政院竟然可以不顾忌「司法不得由行政机关扩权干预」的权力分立,而公然干预法院审判,或影响法院之判决,诚令人匪夷所思。况且这种本于强烈意识形态,公然做出违背权力分立之决策的行政指导,再再不符宪政权力分立原则,践踏宪政秩序,莫此为甚。

笔者在此呼吁行政机关应认清法院是「依法审判」,对于行政机关的函释仅作为审判时参考,并不受其拘束。再者,立法院采合议制,立法委员个人之言行并不代表法律;而要通过合议制形成成文法律条文后,始有拘束力并成为法院审判之依据;何况该立委过去在中国大陆经商赚足人民币,竟会挺身发表此种言论,真令人难以置信?

依据《国家赔偿法》对于外国人原则上采平等互惠原则,如该法第15条: 「本法于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原则上采宽松、人道主义,至于中国大陆人民无论界定为中华民国人民或外国人民都应有适用之空间。

台湾长期以来拜ECFA之赐,每年自中国大陆赚入一千多亿美金,大陆也提供优渥奖学金,让台生、台师赴大陆,这难道不符合「互惠」吗?对于大陆地区人民因声请国家赔偿,行政院竟然敢公然一反过去实务见解,要干预司法予以禁止;不担心日后台湾民众在大陆旅游伤亡,是否要大陆方比照办理?足征,政府强烈意识形态凌驾,而未以苍生为念。最高法院近日审结一位日本籍男子来台参加自行车挑战赛,遭落石重击头部死亡的国家赔偿诉讼案,认定日本人可获国家赔偿,行政院不作声,何以对大陆人士独有偏见?

台湾作为民主自由之岛,自仍应秉持依法行政,偏执意识形态制造仇恨,绝非台湾之福;而司法乃是要保障人权,人不分国籍、种族,凡在台湾之人,都可以享受安居乐业生活,符合具有普世价值的人权理念。

(作者为永然法律基金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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