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不服海关处分 可申请复查

港口货柜图。图/林昱

财政部关务署高雄关表示,纳税人不服海关处分而申请复查,若后续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期间起算时点并不相同,应留意时程、维护自身权益

若纳税人如不服海关对其进口货物所为之特定处分,可依关税法第45条或海关缉私条例第47条规定,于收到行政处分之隔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复查;若采挂号邮寄方式提出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邮当日之邮戳」为准;非以挂号方式者,以「海关收受复查申请书之日期」为准。

对于海关作成之行政处分或复查决定,如有不服,依诉愿法第14条规定,应自行政处分达到之次日起30日内向海关或受理诉愿机关提起诉愿;对诉愿决定不服,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应自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提起撤销诉讼。诉愿及行政诉讼提起日,均以财政部及行政法院「机关收文章戳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