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幸福盟拉法院帮打脸「公投公报」 中选会:会依法提起抗告
爱家公投发起人曾献莹13日指出中选会2日更改已公告过的行政院意见书,更告上,高等行政法院并获裁定中选会应停止违法公投通告。对此,中选会主委陈英钤回应,法院在做停止执行裁定前并未征询中选会意见,「7日作成裁定,我们9日才收到裁定,会依法提起抗告」。
国民党反核食公投公告与爱家公投,都遇上公投公报里头的政府机关意见书被修正情形,曾献莹举行记者会表示,《公民投票法》第17条规定,政府机关意见书应于投票日28天前公告,10月24日中选会已公告行政院意见书,却在11/2辩论会前却更改已公告的意见书,因此幸福盟向高等行政法院申请假处分,高等行政法院也裁定中选会应停止违法公投通告,要求中选会即刻道歉并修改公告。
对此,陈英钤13日召开107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竞选活动期间注意事项记者会时说明,他表示反核食10月24日已经公告,中选会已完成法定义务,而10月29日行政院有做了文字上的修正,是行政院希望让民众更了解行政院的立场,因此依第6案的前例,公告后行政院有意见修正,依照前例给予修正,也符合公投法的精神,要两面具陈主文理由书跟相关机关意见书,只是当时公投公报还没有刊印,至于内容部分中选会是选独立机关不表意见。
至于爱家公投的抗议,陈英钤则坦言幸福盟的确有去申请法院裁定,但是高等行政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在做停止执行裁定前并未征询本会意见,中选会毫不知情,「7日作成裁定,我们9日才收到裁定,会依法提起抗告」,且收到裁定书时,大部分选委会已经印制完成公投公报,也已经发送到各区公所。
陈英钤表示,中选会是独立机关,对人民提案都予以尊重,也希望促成政府跟人民对人民有益意见,并强调当时公布修正行政院的修正意见之后,接着就举办电视意见发表会,如果相关提案人对公投提案有任何意见,都可以借由发表会对全国民众做适当说明,并强调中选会对公投内容本身是中立没有任何意见,且依照公投法程序,无论通过或是不通过,都是人民意见的表示。
▲幸福盟批评中选会公报刊登违法文字。(图/记者翁嫆琄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