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会放手...江蕙护弟遭推倒 抢案惊险过程曝光
▲江蕙遭歹徒闯入抢劫,图为江蕙先前出庭画面。(图/记者季相儒摄)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歌坛天后江蕙住处遭陈金标闯入抢劫案,20日一审宣判,全案细节也在判决主文中曝光;当时江淑惠(即江蕙)不断对陈嫌说「我是江蕙」、「我不会放手,有什么事情,我们好好谈」,陈嫌则是用力把江推开,导致江往前跌倒,江与女佣趁机逃出家门求救。
判决主文如下:
陈金标犯携带凶器侵入住宅强盗未遂罪,处有期徒刑柒年陆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没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编号1 、2 所示之物均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贰、事实概要
陈金标曾在新北市淡水区的枫丹白露社区担任清洁人员,熟悉该社区地缘位置及门禁管制情形。江oo为江淑惠弟弟,也住在该社区某楼层,从小就有中度智能障碍而缺乏一般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陈金标常见江oo由菲律宾籍看护玛拉陪同,神态举止与一般同年龄的人不同,又因为协助搬运垃圾而知道江oo心智状况像孩童一样,认为有机可乘,基于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思,于民国105年12月18日晚间6时40分许,携带可供作凶器使用的拔钉器、刀子、螺丝起子、西瓜刀等物,搭乘不知情的谢铭辉所驾驶之计程车,于当天晚间6时50分许进入枫丹白露社区中庭,陈金标要求谢铭辉在社区内道路旁停车等待,自己则前往江oo住处,并于途中穿戴口罩、类似保全服饰之白衣、黑裤及中分黑色假发,假装保全要江oo开门而侵入江俊良的住宅,进门后并表示要强取财物,更持西瓜刀刀柄敲击江oo头部,江oo因恐惧大声尖叫,被同栋楼下的江淑惠及玛拉听到,江淑惠及玛拉立刻上楼查看,陈金标见有人进来,便持螺丝起子挥舞想要一并向江淑惠强取财物,并将江淑惠强拉到餐桌旁,自己则站于江淑惠背后,江淑惠害怕陈金标再施暴,趁机用左手抓住陈金标左手腕,并说「我不是住这边的」、「有什么事情好好谈」,陈金标因为江淑惠抓住他的手而不高兴,以右手拿起西瓜刀想要架住江淑惠脖子,又要求江淑惠开启保险箱,以便让他拿走珠宝,江淑惠则不断说「我是江蕙」、「我不会放手,有什么事情,我们好好谈」,陈金标因为江淑惠紧抓住他的手不放,用力将江淑惠推开,导致江淑惠往前跌倒,江淑惠被玛拉扶起后趁隙夺门而出,陈金标见江淑惠离去,又想冲向门外追赶,玛拉看到赶紧上前以背部抵住大门抓住陈金标双手,没多久玛拉因害怕又已无力气,且认为陈金标应该已经追不上江淑惠后才放手。陈金标以上述施行暴力方式使得江oo、江淑惠及玛拉均不能抗拒,而江oo、江淑惠及玛拉也因此都受有伤害。陈金标因担心遭据报到场之警察或保全抓住,顾不得现场仍遗留物品而离开现场,并搭乘谢铭辉驾驶之计程车离去,而未得手。
参、理由概要
本案扣案的证物以及相关的血迹遗留并无伪造、变造的情形,相关的DNA及指纹的鉴定书,也都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的规定。被告... 告辩称该等证据系遭栽赃、现场血迹是遭人泼洒等词,并不可采。江俊良住处确实发生遭歹徒侵入强盗之事:证人江oo虽有智能障碍的情形,对于细节部分不能清楚描述,但他对于家里有「坏人闯入、坏人打他的头」、「坏人穿着保全制服」、「案发后家里地上及餐桌上所留下的袋子等物品是保全留下的」等大略、简单的情形始终都能说明,而证人江oo所说歹徒穿着保全制服,以及现场所留下袋子内的衣服之颜色、样式都分别跟1楼电梯口监视器画面所显示经过之人所穿着的情形相符,再参酌后来到场的证人江淑惠、玛拉的证述,因此合议庭认定证人江oo住处确实有遭歹徒假冒保全并且携带刀子等凶器闯入欲强盗财物,但未成功。侵入江oo住处强盗之人确实为被告:现场扣案物既然为歹徒所留下,且其中1个袋子采到的指纹,鉴定结果与被告左手拇指指纹相符。另因歹徒携带多样凶器,证人江oo、江淑惠及玛拉也都因歹徒的施暴行为而有受伤,参考1楼电梯口监视器画面显示的血迹滴落情形及计程车驾驶谢铭辉的计程车上所遗留血迹,这些血迹应该是歹徒在冲突过程中被自己所持凶器划伤而滴落遗留,这些血迹经采集后鉴定结果,DNA-STR型别也与被告的DNA-STR型别相符。再综合证人江淑惠、玛拉、谢铭辉之证词、现场监视器画面所显示之情形判断,合议庭认定闯入江oo住处想要强盗财物的歹徒即为被告。综合上述理由,合议庭认为被告犯携带凶器侵入住宅强盗未遂罪,事证明确。被告抗辩本案是被害人自导自演、栽赃嫁祸等词,均不可采。
本件不依未遂犯规定减刑:被告最后虽然没有成功强取财物,依照刑法第25条第2项规定是「得」减刑的,但是被告先前曾因多项罪名入监服刑,于86年12月20日假释出监,但出监不到半年就于87年1月19日及24日穿着类似警察制服之外套,前往桃园、台东等处民宅敲门,使住户误为警察开启大门而入侵强盗,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确定,之后入监执行又于105年8月12日假释出监,但被告假释出监后不到半年又再度犯本案,手法如出一辙,被告所犯前案及本案都是在假释期间内所为,显然对于假释之恩典弃如敝屣,对刑罚的适应能力极差,如果仍然给予减刑,实在无法被社会一般人的法律情感接受,合议庭认为被告所犯虽属未遂犯,然不适予减刑。
综合考量的因素:
合议庭审酌被告挑选心智如同孩子的江oo为作案对象,伪装为保全人员使江oo开门,手段实在恶劣,造成被害人心灵极大的恐惧及伤痛。而枫丹白露社区设有保全人员,被告仍能长驱直入,使民众对于治安信赖产生负面影响,被告一再诬指遭执法人员及被害人栽赃,甚至将被害人多年前与他人感情纠纷或其家属积欠债务这些作为是被害人自导自演的说词,犯后态度实属恶劣,又被告有多项前科纪录,素行甚差,但考量被告的行为终究没有获得财物,以及被告自陈国中肄业的智识程度、于案发时担任清洁工、举广告牌及发海报、传单为业之经济状况、有一继母须互相照顾之家庭情形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检察官就被告科刑范围,虽求处有期徒刑15年,但加重强盗既遂罪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7年以上,而有期徒刑如果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加重事由时,最高上限即为有期徒刑15年,本案被告既然没有其他法律所规定应该加重的事由,则检察官所求刑度已是加重强盗既遂罪的最高刑度,又合议庭虽然以前述理由认为不应该依刑法第25条第2项有关未遂犯规定予以被告减刑,然被告的行为终究仍属未遂,被害人财物并未因被告犯行受有损害,此部分仍应为合议庭作为量刑之参考,因此合议庭认为检察官所求刑度与既遂之情形难与区隔,显属过重,并此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