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所得税复查 需在7月30日前提出

财政部税局指出,目前为报税季期间,依税捐稽征法规定,若民众企业税额缴款书有疑虑,需在缴税期限届满后30日内提出复查,以综所税、营所税而言,今年最晚要在7月30日以前申请复查。

官员指出,我国税务行政救济对象分为两种,包括「非核定税捐处分」与「核定税捐处分」。

依税捐稽征法第58条规定,非核定税捐处分多为已确定税额通知书或是不涉及税额情况的通知书,例如申请免使用统一发票,还有未在期限内提出复查的税额、分期缴纳税款等,民众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0天内直接提起诉愿,不用经过复查程序,提出诉愿日期以行政处分机关收受诉愿书日期为准。

反过来说,依税捐稽征法第35条规定,核定税捐处分多半是税额通知书、缴款书或罚锾处分书等,例如所得税额通知书、漏报税的补税单。如果民众对税额有疑虑,依照税捐稽征法第35条规定,必须在缴税期限后30天内申请复查,以寄出邮戳临柜递件日期为准。若对复查结果不满意,可在复查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提起诉愿。

但不管是非税捐或税捐处分诉愿结果,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只要民众对诉愿结果不满意,可在诉愿决定书送达后的2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举例来说,A先生在今年4月底接获所得税额通知书及缴款书,缴纳期限至今年6月30日,但他发现税额通知书上多出了一笔巨额所得,明显不符合自身情况,则A可在4月底~7月30日期间向国税局提出复查,要求税局重新查核并计算其所得。

若A申请复查后在7月31日收到复查结果通知书,但是对复查结果不满意,还是可在8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诉愿。

假设A在9月15日获得诉愿结果通知书但对于诉愿结果仍不服,A可在11月15日前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