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案 中信金:只有获利,没有损害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中信金21日召开股东会,针对股东质疑高院二审对红火案的判决恐损及公司利益,对此中信金强调,红火案中,公司只有获利并没有损害,中信金将尽力与相关人士协商,以确保继续保有这笔约17亿元的利益。

中信金表示,根据外部律师会计师调查,红火公司确为中信金控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当初中信银以市价出售结构债予红火公司获利1,108万美元,折合约新台币3亿元,而红火公司将赎回结构债的获利2,090万美元,折合约新台币7亿元汇回中信金控体系,中信金大股东亦依主管机关要求另行垫付3,047万美元,折合约新台币10亿元予中信金体系,中信金体系在这项交易案中合计获利6,245万美元,折合约新台币20亿元,公司只有获利并没有损害,因此亦无求偿问题

依据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红火公司非属中信金体系,因此,红火公司盈余即非属中信金体系,则中信金必须证明公司确实有相关损害,才能向相关人士求偿。

中信金强调,细查红火案交易过程,当初结构债是以市价出售予红火公司,中信金控并未有损害,而红火公司为赎回结构债而大量抛售兆丰股票,亦降低中信金购买兆丰金持股的成本,纵使红火公司有获利,亦难谓为中信金控的损害。

中信金忧虑,由于司法不认为红火公司属于中信体系,因此,目前保留在中信金体系约新台币17亿元的获利,恐即无法律上的依据,公司当局对此将尽力与相关人士协商,以确保继续保有这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