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职女告男友散布性事侵害名誉 法官:男是陈述事实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技职颜男16岁时和同学交往,民国98年开始,两人先后在教室女厕和彼此家中发生性关系,但他们的恋情父母知道后,女方竟称颜男侵害其贞操、自由与名誉权,并提起民、刑事诉讼,对颜男和他爸妈连带求偿100万的精神抚慰金。不过法官认为女方承认和颜男情侣,加上两人的亲密照她有看镜头,因此认定他们是合意性交;而且男方告知友人他们彼此的性事,属于陈述事实,不算侵害名誉。

台湾情侣间的行为越来越大胆,除有学生在教室发生性关系外,之前还曾有情侣在捷运做出惹火的限制级动作。女方对颜男的指控包括了多次违反她的意愿强制性交,事后还会跟同学说两人之间的性事,因此被学校记大过;颜男则强调,两个人是男女朋友,他从来没有强迫女方,从他们自拍的亲密照和交往的笔记本都可以发现,双方是你情我愿。颜男之后被北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审理,并由台湾高等法院少年法庭驳回抗告确定。

至于此案的民事部分,虽然女方事后改称是因为被威胁所以才会拍亲密照,可是又写信告诉法官两人是情侣;而由于多张合照中,双方的举止都相当亲暱,自拍的时候女方的眼睛也有看镜头且笑得很自然,所以法官认定他们是合意性交;另就算男方告诉同学们人间的性事,也是陈述事实,没有不法侵害女方名誉,因此判女方败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