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在主管面前承認性侵女子…法官見一事起疑判無罪

彰化县林姓男子从事保险工作,前年邀约女子到住处喝酒,双方发生性关系,女子事后指控林男性侵,还称被林男性侵期间,有要求林男戴套,林男出门拿保险套后,又返回住处性侵,甚至提出林男在公司主管面前承认性侵女子的录音档,但林男否认犯案,一、二审都认为,此案不论女子证述,或是林男在公司主管自白录音,都有疑义,认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判决指出,林男与一名女子是朋友关系,女子指控前年4月9日她到林男住处喝酒,后来被林男抓到床上欲性侵,林男脱掉她的裤子、内裤,她在过程中反抗,要推开林男都失败,后来说「没戴套很危险」,林才离开租屋处去拿保险套,但林男把她的外裤、内裤拿走,所以她无法逃离,林男返回该处后,戴好保险套性侵得逞。

女子还提供林男在同年月27日,林男在公司主管、同事面前,坦承有性侵女子的录音档,证明林男已坦认犯行。

林男到案后否认犯行,强调二人是合意发生性行为,会在公司主管面前承认有违反女子意愿,主要是担心女子若一直到公司「乱」,他的工作会不保,但仍被检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诉。

彰化地院认为,女子在侦查、审理阶段,描述遭性侵过程大致相同,不过过程与常情有异,既然林男在性侵期间,有外出拿保险套,至少4分钟时间,当时女子也证称,手机就在沙发上,林男租屋处位于大马路旁,房间位于大马路旁的第一间,虽然裤子被林男拿走,但租屋处定有其他物品可以遮掩下体,向外界求助,但女子却未做,与常情不符。

彰化地院也发现,林男的录音自白是前一天女子与林男视讯超过6小时的结果,视讯期间,女子还有要求林男要提到有她有挣扎、被强迫等细节,当时林男还有回应「你这样讲,就好像是我们两个设定好的」,加上女子在案发后,与林男的对话过程正常,甚至还有聊及想吃什么的话题,认为此案的证据有疑,无法形成有罪心证,判林男无罪。

检方上诉台中高分院,认为此案一审陷入「完美被害人」迷思,以被害人为何没有采取最好的脱困方式,来质疑被害人的证词可信度,请求撤销改判。

二审审理后认为,此案除了被害女子的证述外,其他证人的证述,并不足以作为补强证据,一审的审理已逐一针对相关疑点厘清,判决无速断之处,此案检方提供事证,尚无法让合议庭形成有罪心证,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宣判,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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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县林姓男子在前年间被女子指控性侵,女子提供林男向公司主管自白的录音等证据,不过一、二审都认定该自白非自愿,加上事证不足,判无罪。示意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