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她头发全没!北京房东忧成凶宅「急赶癌症房客」 律师说话了
北京近期发生一起因担心房子变成凶宅,房东要求罹癌租户搬走,导致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的租屋纠纷事件。(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近日居住在北京的王女士向媒体反映,因租房后被房东发现患有晚期癌症,被房东宣布单方面解除合约收房;房东张先生则表示租户签约时对病情有所隐瞒,认为房屋被认定「凶宅」导致价值贬损,更称租户表示「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触发违约。
整起事件来自于一名罹癌患者王女士,今年8月12日为方便治疗,由丈夫杨先生签订租赁合约,在离医院几公里外的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附近,短租一套两居室的房子,租期至今年11月11日。
由于该房屋被挂牌出售时,房东以低于市场价的每月5500元人民币出租。条件是要求租户配合看房,如违反约定「可作为解除合约的情形之一」。
直到8月底张先生带人上门看房时,发现王女士的头发全没了,之后与杨先生沟通了解到病情,因担心王女士可能在房中去世导致成为「凶宅」影响出售,提出希望尽快搬离。
对此,王女士表示,租房时丈夫没有提及她的身体情况,但这并非合约必要条件,也不需要主动告知。面对房东态度,认为夫妻可以提前搬走,但需房东按合约赔偿违约金。但房东只同意退剩余日期的租金和押金,拒付违约金。
张先生则认为,两人未住满一个月,如果退还租金、押金,再赔一个月房租,等于免费提供租屋,更称有过回复消息迟缓等不配合看房行为,特别是杨先生曾表示「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已经违约。
对此事件,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俊玲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赁房屋时,需要就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风险进行告知,除非特别约定,否则隐瞒病情不是导致合约解除的情形。
魏俊玲更指出,本事件中的租客表示「有权拒绝」,并不是直接表示拒绝,如果租客没有实际拒绝购房人上门看房的行为,合约尚未到达解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