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杀少女焚尸逍遥22年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有追诉权」

17岁的林姓少女遭毒打绞死焚尸,凶手逍遥法外多年,后因秘密证人检举被查获,凶手潘子鉴、陈谕诗二审都被判14年半。(本报资料照片)

24年前年仅17岁的林姓少女,遭人毒打绞死焚尸,直到前年才侦破,去年台湾高等法院将行凶的潘子鉴、陈谕诗轻判14年6月徒刑,上诉后,经承审法官提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审理后裁定「有追诉权」。

大法庭裁定,2006年7月1日修正前刑事诉讼法规定,就算犯人不明,检察官调查所进行的侦查程序,仍是对犯嫌行使追诉权;也就是杀人的被告不能主张时效完成,仍须受刑罚追诉;最高法院分别承审潘子鉴及陈谕诗杀人案,及犯案时未成年的陈姓少女部分,将依据大法庭裁定结果,就个案做成裁判。

现年43岁的潘子鉴、44岁陈谕诗,及42岁吴男、39岁陈女曾合资在桃园经营槟榔摊,1998年潘男等4人因细故共同殴打并拘禁当时只有17岁的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毙她,将尸体焚烧弃置。22年后,检警才因秘密检举破案。

刑责部分,去年高院考量潘子鉴、陈谕诗杀人时太年轻,思虑欠周,轻判14年6月徒刑,同案陈姓女共犯,因犯案时未成年由少年法庭审理,潜逃国外的吴昶弘则通缉中。

民事求偿部分,桃园地方法院一审认定潘子鉴等4人杀害少女,造成林父痛失爱女,天人永隔,精神极大痛苦,须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潘、陈主张已超过10年求偿时效,抗辩应免赔,法官只判决陈谕诗及逃亡中的吴昶弘各赔177万7873元。

陈女不服提上诉,高院二审认定她在1998年杀人,但林父去年才提求偿诉讼,超过《民法》所定1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请求权时效已完成,改判陈女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