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杀少女焚尸 逍遥22年竟免赔
本件因时效完成免赔的判决,法界有不同看法。律师余淑杏表示,犯罪侦查所需的时间并不固定,有时会超过10年,有时在无法知悉凶嫌是谁情况下,反造成被害人在民事上难以求偿,相信这样的结果对被害人而言并不公平。
余淑杏认为,对刑案侦查时间超过民法时效的特殊案件,例如人民生命、身体法益的犯罪,可考虑时效起算等特别方式,借此真正落实时效制度的美意,并符合人民对法律机能的期待。
现年42岁的潘子鉴、43岁陈谕诗,及41岁吴男、38岁陈女曾合资在桃园经营槟榔摊,1998年潘男等4人因细故共同殴打并拘禁当时只有17岁的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毙她,将尸体焚烧弃置。22年后,检警才因秘密检举破案。
刑责部分,今年8月高院考量潘子鉴、陈谕诗杀人时太年轻,思虑欠周,轻判14年6月徒刑,同案陈姓女共犯,因犯案时未成年由少年法庭审理,潜逃国外的吴昶弘则通缉中。
民事求偿部分,桃园地方法院一审认定潘子鉴等4人杀害少女,造成林父痛失爱女,天人永隔,精神极大痛苦,须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潘、陈主张已超过10年求偿时效,抗辩应免赔,法官只判决陈谕诗及逃亡中的吴昶弘各赔177万7873元。
陈女不服提上诉,高院二审认定她在1998年杀人,但林父去年才提求偿诉讼,超过《民法》所定1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请求权时效已完成,改判陈女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