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死少女焚尸 因当时太年轻逃死
17岁的林姓少女遭毒打绞死焚尸,凶手逍遥法外多年,22年后因秘密证人检举被查获。凶手潘子鉴、陈谕诗都被判14年半。(本报资料照片)
24年前年仅17岁的林姓少女,遭人毒打绞死焚尸,直到前年才侦破。死者父亲在法庭上说,「女儿死得很惨」,哭求法官将凶手判死;最高法院21日将杀人的潘子鉴、陈谕诗判刑14年6月,陈茹华判14年2月定谳,都逃过死刑。另吴昶弘未到案仍在通缉中。
43岁潘子鉴、44岁陈谕诗,及42岁吴男、39岁的陈女曾合资在桃园经营槟榔摊,1998年潘等4人因细故共同殴打并拘禁当时只有17岁的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毙她,将尸体焚烧弃置。22年后,检警才因秘密检举破案。
一审将潘、陈判处无期徒刑,同案陈姓女共犯,因犯案时未成年由少年法庭审理,上诉后,高院开庭时,死者父亲说,凶手残暴、人神共愤,且至今否认犯罪,已符合两公约「最严重之罪」应处死刑。
林姓少女的父亲表示,当年女儿曾打电话跟他说遭人打耳光、剪头发,他很生气,后来女儿失踪直到2年多前才知她「死得很惨」;但凶手等人仍否认杀人,只坦承参与弃尸及焚尸。
高院审理认为,依证人证述及法医研究所鉴定,潘等人犯罪事证明确,潘辩称只参与事后弃尸、焚尸行为,陈辩称只目睹部分过程没有杀人,都是卸责之词。
高院考量潘男及陈女只因细故虐杀被害人,凶残且恶性重大,使林父痛失爱女,但考量他们杀人时太年轻,思虑欠周,案发至今已20多年的刑罚需要性,改各判14年6月。
上诉后,经承审的最高法院法官提案统一见解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认定依当时的诉讼法规定,就算犯人不明,检察官调查所进行的侦查程序,仍是对犯嫌行使追诉权,杀人凶手仍须受追诉。
最高法院承审法官驳回上诉,将潘等人判刑确定。民事求偿部分,法院认定潘及陈在1998年杀人,但林父去年才提求偿诉讼,超过民法所定10年的最长时效,请求权时效已完成,判决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