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订学习辅助教材买卖定型化契约 不得记载广告仅供参考

教育部订学习辅助教材买卖定型化契约,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林志成摄)

现在中小学生除了使用纸本教材外,愈来愈多人会买数位教材,但衍生的纠纷如何处理,形成新挑战。教育部预告订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课业学习辅助教材(含纸本和数位等模式)买卖暨学习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随着科技进步,企业经营者贩售之课业学习辅助教材内容推陈出新,市面上常见企业经营者推出各种配合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课业学习内容之辅助教材,特别是除纸本外之数位学习模式,而数位模式可再分为须连结到网际网路或无须连网等学习方式,其学习方式可能为互动式也可能为非互动式。

随多元化教材与学习服务之提供,契约内容亦随之复杂化,衍生之消费纠纷与日俱增。实务上企业经营者更常以访问交易或通讯交易方式向学生、家长推销购买多年期课业学习辅助教材,却未告知消费者得行使之权利(如:契约解除权);也常见企业经营者推介消费者向贷款机构办理分期贷款,却因未善尽告知义务,致消费者易产生误解进而衍生纠纷。

教育部近日在网路上预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课业学习辅助教材(含纸本和数位等模式)买卖暨学习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其中应记载事项计25点,不得记载事项计11点。

应记载事项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课业学习辅助教材买卖暨学习服务契约之审阅期不得少于5日;消费者若办理消费借贷,经核准7日内得随时不附任何理由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及贷款机构终止或解除该笔消费借贷契约。

不得记载事项包括不得记载企业经营者得任意终止或解除契约;不得记载消费者抛弃或限制其依法享有之契约终止权或解除权;不得记载企业经营者之广告及消费者、企业经营者间之口头约定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也不得记载广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