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记载价金与交易方式 经济部预告修正中古车买卖定型化契约事项

另外,在不得记载事项中,增订不得记载排除或限制于交车时未能发现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得记载免除或减轻企业经营者依消费者保护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规所定之义务及责任、不得记载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自由投保保险之权利。

经济部表示,2011年8月18日公告中古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实施迄今已多年,基于电动汽车之发展,及汽车里程数、价金给付、瑕疵担保及保固责任、个人资料保护等议题,相关规定须与时俱进,因此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规定,修正「中古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在应记载事项中,因应电动汽车之发展,增修订标的物内容之说明事项,包含车型、排气量单位、能源种类等,并修正揭露交车里程数方式;增订价金及交付,未来不论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之交易模式,均应于契约载明价金总额, 企业经营者不得片面调整价金或增收其他费用,另所称含税,是指对于车辆应负担之税捐,应已包含在双方约定之价金总额内;若为分期付款交易者,则必须要将定金、头期款的交付金额与日期详加记载,分期付款也必须要针对分歧金额、其数、利率等记载。

为使消费者清楚知悉其与企业经营者合作之贷款机构所订立消费借贷契约中 之权利与义务,为确保企业经营者充分揭露消费借贷契约,这次也增订「企业经营者提供第三人贷款机构之告知义务」,有就是企业经营者应告知之消费借贷契约全部内容,应包含手续费、提前终止契约费用等资讯。另,明定影响车况之重大事项,包含泡水事故之泡水程度分级、明定瑕疵担保及保固责任。

过去多以「现况交车」,导致发生不少纠纷,这次在不得记载事项中,增订不得记载排除或限制于交车时未能发现之瑕疵担保责任;增订不得记载免除或减轻企业经营者依消费者保护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规所定之义务及责任;增订不得记载企业经营者于订约后,得片面变更契约内容;增订不得约定将本契约之债权让与第三人;增订不得记载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自由投保保险之权利;增订不得记载概括授权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资料为契约目的外之搜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