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放利多 国银财管2.0增非投信性质基金

银行局副局长林志吉表示,以投资有价证券为主的基金,定义为具证投信性质的基金,因此不具证投信基金性质的基金,即不以投资有价证券为主,是可以投资黄金、不动产、基础建设、各类现货等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等亦都算是不具证投信性质基金。

目前已核准开办高资产客户财管业务的银行即中信银、兆丰银、合库银、上海商银、国泰世华银、第一银行及瑞士银行台北分行,到7月底共2,966个客户,管理资产3,831亿元。金管会表示,「未具证投信基金性质」的境外基金,因为流动性或透明度一般不如「具证投信基金性质」的境外基金,投资门槛较高,较适合具一定专业、经验及财力,且愿意承担相关投资风险,同时主要想长期投资的投资人。这次开放主要考量国内高资产客户过去可能曾透过境外管道接触或投资避险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等另类投资金融商品,所以增加以信托方式提供「未具证投信基金性质」境外基金的投资管道。

金管会在去年5月31日即开放投信及投顾就「未具证投信基金性质」的境外基金,对高资产客户进行销售及咨询,去年8月13日又开放证券商得以复委托方式,受托买卖「未具证投信基金性质」的境外基金,基于各金融业办理高资产客户财管业务一致性,因此开放获准办理高资产客户财富管理业务的银行,亦得以信托方式受托投资该类基金,以强化国内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供商品及服务。

银行局副局长林志吉表示,此开放将有助银行办理高资产客户财管业务推动,银行完备相关内规,并与国外资产管理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签订契约后,才可开始受托投资「未具证投信基金性质」的境外基金。

一、委托人以「专业机构投资人」、「高净值投资法人」及「高资产客户」为限,明定委托人总数不得超过99人。

二、为利银行执行前开委托人总数的控管,明定银行应与外国资产管理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签订契约,并于契约载明在国内不得委任其他机构办理。

三、为利掌握「未具证投信基金性质」的境外基金在国内销售情形,明定银行受托投资该类基金应向投信投顾公会申报受托投资状况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