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店店长养乐多迷奸女大生 辩下的是「增加好感药」
▲苗栗一名女大生到咖啡店打工,却被店长企图迷奸。(示意图/达志影像/非本文当事人)
苗栗县31岁周姓男子在竹南镇某咖啡店担任店长,觉得一名到他店里打工的大四女生清秀可人,不顾她有同居男友,蓄意在2013年底以下了迷药的养乐多企图迷奸,但在对方因药力瘫软后又不敢下手,3日被苗栗地院依以药剂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
根据判决书,周男2013年12月23日邀被害女生到头份镇某义大利面店用餐,晚上7时20分买了一瓶养乐多渗入迷药让她饮下,20分钟后药力发作,他再将身体不适的她搀扶回车上,原本要进行性行为,但因见她并未完全丧失意识,且身体状况不稳,遂不敢贸然行动,开着车晃到10时她的颜姓男友打电话来,他接起电话允诺送她回家。颜男接回女生后发现她眼神涣散、全身瘫软、流口水、尿失禁,赶紧送医报警,将全案曝光。
到案后,周男坦承有对被害人下药,但辩称他以为他在网路上购买的含有Nitrazepam(第四级毒品硝西泮)、Clonazepam & its metabolite (第四级毒品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平及其代谢物)、Caffeine(咖啡因)、Lidocaine & its metabolite(局部麻醉剂及其代谢物)、Methylparaben (药品、食品及化粧品之保存剂)等成分之迷药,其用途是「增加异性好感」;而且他原意并非迷奸被害人,而是想要靠「增加异性好感」的药挽回刚分手的前女友,拿被害人来做实验。
由于法院勘验原告衣裤只验出颜男之DNA,原告也坦承案发前不久有与男友发生性行为,而周男的DNA则验不出来,无法证明他犯有强制性交罪。法院再审酌周男已赔偿被害人17万元,于是将全案依以药剂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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