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电影将手伸进裤子里 前女友指控他性侵无罪理由曝光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遭前女友小美(化名)指控他在看电影时将手伸进她裤子内指侵。(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遭前女友小美(化名)指控他在看电影时将手伸进她裤子内指侵,新北地院审理后,因证据不足及证人陈述不一为由,判决阿德无罪。可上诉。
判决指出,检方指控阿德与告诉人小美在110年9月12日晚间于永和喜乐时代影城看电影时,因强制性交意图违反小美意愿,强行伸手进入小美的裤子内,并以手指插入其阴道。然而,阿德在法庭上坚决否认相关指控,并辩称未曾强迫小美。
根据证人及告诉人小美的证词,事发当晚她描述遭到阿德侵犯的经过「我就不懂为什么看电影看到一半,然后他就突然伸进来,然后我就已经说不要了,然后也有推开他的手,然后还是没有用,然后男生本来力气就比较大,我就也没办法真的反抗。」但小美后来的行为却显示出与其陈述存在矛盾,甚至在案发后的几天内仍与阿德保持密切互动。法院认为,这样的反应与一位受害者的行为不符,显示其指控的可信度不足。
辩护人更指出,阿德与小美于110年8月开始交往成为男女朋友,于110年9月12日之前与小美已多次出游、牵手拥抱互动亲匿,两人还于翌日到台北儿童新乐园游玩、小美更依偎在阿德肩上互动亲暱,之后于同年月16至18日小美还和与朋友前往台中找阿德和另名友人游玩3日,其后于同年9至11月间两人还是继续见面,正常出游、对话及互动亲匿,甚至维持男女朋友关系,小美完全不似遭性侵害之被害人反应,且小美亦从未以当面或对话提到阿德有对其性侵害之情事,是其指诉自属有疑。
法院还指出,小美在事件后的社交媒体贴文与其指控存在不一致,且台大医院的诊断结果未能直接证明其精神状况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进一步削弱了检方的指控。
法院强调,依据法律原则,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倘无法证明被告有罪,应依法宣判无罪。虽然可采用间接证据,但必须达到一般人无怀疑的确定程度。法官认为,告诉人的陈述存在较大的虚伪风险,缺乏足够的补强证据来支援其指控,因而无法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依据。
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及证人陈述不一为由,裁定阿德无罪。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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