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委提案酒驾、毒驾致人死伤立即关3天 内政部有疑虑

国民党立委提案修正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七条》,针对毒驾、酒驾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者,应立即拘留三日。(资料照/记者林世文摄)

记者杨芸台北报导

我国毒驾及酒驾问题严重,国民党立委提案修正《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七条》,针对毒驾、酒驾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者,应立即拘留三日。内政部次长邱昌岳表示,社维法定位是「事后」处罚,并非事中或现场程序处置,且拘留期间接见通信是基本人权,订定高度限制人民权利的处罚,内政部有疑虑。

国民党立委鲁明哲、许淑华、万美玲洪孟楷吕玉玲提案修正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七条,明定车辆驾驶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或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而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者,应立即拘留三日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并禁止接见通信,加重毒驾、 酒之惩戒,以增吓阻之效。

邱昌岳表示,提案内容希望当场抓到酒驾、毒驾,立即依社维法先关三天,社维法有拘留三日规定,后续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处罚,但社维法的定位是「事后」处罚,并非「事中」或「现场」的程序处置,该提案恐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无法作为当场程序处理措施

邱昌岳表示,实务上相关案件警局移送到法院裁罚,平均天数需要三十天左右,程序上也没有即时性问题,无法获不能在酒驾当场抓起来关三天。

邱昌岳提到,拘留期间接见通信属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必须要有妨害羁押等情形,才可以来做,社维法是处罚轻微的违反社会秩序的法律,是否要订这样的规定来高度限制人民权利的处罚,内政部有疑虑。

邱昌岳强调,酒驾、毒驾问题在现行法律及相关制度,已有刑法第85条之3、道交条例第35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4条,已建构完整成熟的法律体系,如果要现场先将行为人关三天,可以从上述三个法律中寻求法律基础,若有不足或不明确的再研议修正。

邱昌岳表示,社维法的通盘检讨势在必行,过去已删除予以拘留相关规定,经过办理民调、参考各国法例后,已政策决定删除拘留法相关规定,内政部建议维持原条文暂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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