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案怎麼報?兒少條例指引出爐 機構名稱可揭露

台北市幼儿园发生狼师性侵多名孩童事件,媒体却碍于儿少权法规定,不敢报导园所名称。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台北市幼儿园发生狼师性侵多名孩童事件,媒体却碍于儿少权法第69条规定,不得揭露可辨识儿少身份资讯,不敢报导园所名称。卫福部今天经过2个半小时讨论,订出「儿少及性暴力事件报导指引」,未来仍在司法、行政调查中的儿少性侵案件,如行为人任职于儿少、长照、身障机构者,媒体可揭露其机构名称,但考量个资法等情况,是否揭露姓名卫福部仍采保守态度。

卫福部日前拟定该报导原则草案,放宽媒体在符合三项原则下,可适度揭露相关资讯,一、行为人已成年,且任职于儿少、身障、老人机构,媒体可公布任职单位;二、被害人为成年人,经本人同意后,可公布案情与加害人身分;三、其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议通过之事件内容,媒体可揭露。

不过,第一项原则中的「行为人」如何定义,遭到儿少、媒体团体质疑。卫福部今日修正条文文字,定义出行为人为「尚未排除嫌疑者」,包括行政、司法判刑确认前,该行为人若仍任职于儿少、身障、老人机构,媒体可揭露其「现职」机构名称。卫福部保护司长张秀鸳表示,文字上明定可报导现职单位,可避免行为人转任其他机构,继续犯案的情况。

该报导指引同时规范媒体「不得报导」的儿少性侵案件内容。第一是行为人未满18岁时,不得揭露其身分资讯;第二是行为人与被害人数亲属关系,即双方为家庭成员、亲密关系伴侣、同性伴侣者,不得揭露其身分资讯;第三为因揭露行为人资讯时,可间接识别被害人身分关系时,亦不可揭露行为人身分资讯。

张秀鸳说,北市幼儿园事件即属不得报导儿少案件的第三项,不过同时符合例外原则,行为人成年、处于司法调查阶段,且仍任职于儿少机构,日后有类似案件,媒体可以揭露行为人任职单位,但若揭露行为人姓名,恐涉及违反个资法等,报导时应谨慎处理。

报导指引中不得揭露案件内容、行为人名称者,包括「足以识别」身分资讯时,不可报导,但如何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张秀鸳表示,卫福部会将足以识别的程度,是非特定人(路人甲)、或特定人(亲友等)纳入修法考虑,本次会议中,媒体、儿少代表各有想法,并未取得定论。

另,针对媒体报导违反儿少权法案件,媒体代表认为不应「齐头式平等」。张秀鸳表示,修法时卫福部将采「裁罚分级」,如媒体因报导名人争夺监护权案件等较轻微事件,当违反儿少权法时,要求下架就好,但涉及较严重案件则予以裁罚;卫福部也将拟定警语,让媒体报导时置入,避免二次伤害儿少。

张秀鸳表示,卫福部将订出儿少报导事件的报导例示框架,未来媒体报导时可以参考,如报导后涉及疑义时,可依照指引放宽报导项目的第三项,由目的主管机关认定,是否应该下架,而目的主管机关,广播电视为通传会(NCC),平面、网路媒体与自媒体,为案件被害人所在地县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