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再生」低回馈金得标光电案 国库减收70亿经济部遭监院纠正
华暄绿能与联合再生工程公司电价竞标回馈金示意图。(监察院提供/陈薏云台北传真)
监察院查当时光电案投标相关文件,以最有利标原则,投标厂商填写回馈金比率高,评审委员应给高分,但临4(仑海段51地号)投标厂商华暄绿能写的是前10年回馈20%、后10年回馈30%,联合再生工程公司则是20年都只回馈3.3%,却有评选委员(代号D)给联合再生最高分。(监察院提供/陈薏云台北传真)
监察院22日针对经济部办理彰滨工业区海域范围设置太阳光电7件标租案提案纠正,主因是经济部未于投标须知设计「电价回馈金」下限比率,复又降低回馈金评选比重,衍生低回馈金厂商得标,肇致国库20年减收将近新台币70亿元,另评选过程中让低回馈金厂商「联合再生」获得高分,加上联合再生得标后违反契约转卖,主管机关均视而不见、未予处理,显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纠正。
监察院表示指出三大缺失,第一,经济部未于投标须知设计「电价回馈金」下限比率,又于后续标案评选中降低回馈金评选比重,衍生填写1%~3%回馈金之厂商得标,肇致政府20年电价回馈金总额减收将近新台币70亿元,严重影响国库收入,核有疏失。
且经济部于2021年2月25日上午办理临3(仑海段50地号)评选、同日下午办理临4(仑海段51地号)评选,华暄绿能、联合再生工程公司分别得标,但二者回馈金比率却差异甚大,联合再生工程公司之回馈比率仅3.3%,华暄绿能50地号之回馈比率为前10年20%、后10年30%,倘50+51地号均由华暄绿能同时得标,回馈比率再行提高至前10年23%、后10年33%,政府20年可收取之回馈金则提高至将近70亿元,与联合再生工程公司万年不变之3.3%、约3至4亿元,相距甚大。
另时任行政院赖院长清德召开绿能屋顶全民参与行动方案会议,2017年11月16日经济部公布「绿能屋顶-全民参与」计昼,说明设置绿能顶屋之屋主可获得趸购费率回馈比例「至少10%」。据经济部资料显示,该部标租低于10%案场计有3案,回馈金比率为7.98%、3.3%、1.33%,较同期其他案场回馈金比率平均达20%远低甚多。
第二,监察院再查当时投标相关文件,以最有利标原则,投标厂商填写回馈金比率高,评审委员应给高分,但临4(仑海段51地号)投标厂商华暄绿能写的是前10年回馈20%、后10年回馈30%,联合再生工程公司则是20年都只回馈3.3%,却有评选委员给联合再生最高分,亦有华暄绿能的电价竞标分数比联合再生低等不合理现象,审计部稽察后给予「评选委员电价竞标项目评分明显有异常,召集人未适时处置」之审核意见。
根据采购「最有利标手册」明列「3家以上厂商参与评选,同一厂商,有委员评定其序位为最优,同时亦有委员评定其序位为最差」之情形,工程会视该情形为「有明显差异」,应交评选委员会议决或办理复评,惟主管机关均视而不见、未予处理,显有怠失。
第三,经济部与得标厂商联合再生工程公司订有契约,明定高达20年以上长期持有经营再生能源,绝对不会标租案场之后转售、或将承租土地全部或一部转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做短期套利行为。但契约签订才8个多月,2022年2月11日,联合再生母公司随即将该工程公司出售予和暄绿能公司,遭经济部查出并要求请提出改善方案。
该2公司遂以联合再生母公司占60%、和暄绿能公司占40%持股回复经济部,但60%持股系为甲、乙种特别股,实质权利仅占1成,违反契约规定。经济部还认为联合再生此改善方案「尚属合宜」。
经调阅联合再生母公司2022年之后各季财报,发现至始至终,母公司早在2022年已于第1季把「联合再生工程公司」卖掉,从表决权比例视之,联合再生母公司仅占10%,从投资金额视之,联合再生母公司仅占12.49%,如何主导公司营运,不无疑义。
监察院表示,据上论结,经济部办理彰滨工业区海域范围设置太阳光电标租案,未于投标须知设计「电价回馈金」下限比率,复又降低回馈金评选比重,衍生低回馈金厂商得标,肇致国库20年减收将近新台币70亿元,另评选过程中有显不合理或明显差异之情形,主管机关均未予处置,嗣厂商得标后未满周年旋即转卖,有违契约规定等情,均核有违失,爰依宪法第97条第1项及监察法第24条之规定提案纠正,移送行政院督饬所属确实检讨改善见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