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选址未评估断层 监察院纠正台电、经济部

核四厂。(资料照/ETtoday新闻云)

记者杨亚璇台北报导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核四厂址地质调查,未能及时发现并评估海域断层核能电厂影响,且有混淆视听及规避审查之嫌,监察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狱政委员会联席会于6日通过监察委员田秋堇、赵永清林盛丰提出之调查报告,提案纠正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经济部

田秋堇、赵永清、林盛丰表示,台电公司虽于55年、57年、69年调查评估核四厂厂址8公里范围内之主要断层,包括屈尺断层、澳底断层、双溪断层、贡寮断层、枋脚断层及蚊子坑断层等,尚非美国核管会「核能电厂地震与地质选址准则」所规定之能动断层;然国内学术界于1990年代已发现台湾北部区域为拉张构造环境正断层即为活动断层,台电公司办理核四厂址地质调查过程,却长期忽略该等陆域断层以及向海域延伸的可能性,致未能及时发现并评估海域断层对核能电厂的影响。田秋堇、赵永清、林盛丰指出,福岛核灾后,经济部及台电公司于102年及103年所完成相关地质调查,既引用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98年报告的附图,并于报告中载明核四厂外海存在一条长约90公里的活动正断层,犹仍未全面进行深入调查及讨论,此事核四厂安全甚钜,确有违失。

田秋堇、赵永清、林盛丰说,台电公司对于核四厂申请建厂前于2个反应炉之间发现之不连续剪裂或扰动带,及建厂期间又于汽机厂房下方发现之剪裂密集带等本质上为断层之地质弱带,不仅未进一步深入探查,反而于报告中将这些断层以「低速带」、「S构造」等名词模糊称之,且于地基开挖时未特别注意地质情形,迳以混凝土回填,显有混淆视听及规避审查之嫌,亦有未当,依法应予纠正。此外,由于此90公里新断层的位置、长度、走向、动向等均与当年设计采用的控制断层不同,因此,本院咨询委员认为,台电公司除了提供厂址及反应炉基础面的PGA外,亦应提供新的地震动反应谱,以与设计采用的PGA及设计反应谱比较,做必要之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