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恩/从小兵共谍案 看重返戒严作法的宪兵队
文/刘宏恩
日昨多家媒体报导了「高雄地检署指挥侦破陆军士兵共谍案」的新闻,甚至使用了「海军飞弹误射后,再爆陆军共谍丑闻」的耸动标题。但是看了相关报导的影片及照片之后,我觉得这不仅是陆军的丑闻,更是「宪兵队」的丑闻,是中华民国法治人权的丑闻。
不知各位看到这张宪兵队喜孜孜提供的破案新闻画面,会不会感到非常痛心!过去在戒严时期,这种把嫌犯当作「物品」跟其他证物一起「展示」给大众观赏的「破案新闻」,天天有之,国家威权当然要透过这种方式来经常震慑人民,顺便让检警宪调好好邀功,哪里管你只是个「嫌犯」,未来连是否能够被起诉都还不知道,更懒得管你最后可能被判无罪。
解严以后,经过二、三十年台湾社会的人权法治教育,我们原本以为这样的事情已经只会在对岸看到了,但是今天却仍然活脱脱在台湾最现代的都市中看到。
事实上,当我跟对岸的朋友提到此事,反而被他酸:「其实我们这边现在也没有了,没见到新闻发布会上公安会把疑犯当作物件绑出来『展示』的。这你们宝岛才有。」虽然我忍不住酸回去:「目前我们这边也没有你们那边的被告被『安排』上电视痛哭『认罪』的奇景,希望未来也永远不会有。」但是酸回去之后我一点都没有觉得「赢了」,而是对于台湾的法治人权竟然沦落到要跟对岸一起比烂,感到悲哀莫名。
更觉悲哀的是,早在1999年我还只是个法学院学生的时候,就曾经在媒体投书一篇「是辣妹发飙触法?还是警方与记者侵权?」的短文,其中有着底下的段落: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二四五条明白规定「侦查不公开」,但我们在收看电视新闻,却不断有着一幕幕熟悉的野蛮画面:警调单位逮捕到某嫌疑人,随即公开宣布破案,并邀集记者前来采访拍照,而嫌犯则低着头,双手横持大幅白布条,上书「某某分局侦破ΧΧ案嫌犯○○○」,像笼内的动物般供摄影记者大拍特拍。如果有嫌犯不愿被拍,低头闪躲,甚至我们会在电视镜头看到一只警察的手硬生生的把嫌疑人的头给「揪」起来,「方便」记者拍照。
▲对岸已未见公安会把疑犯当作物件绑出来「展示」的。(图/温州网,翻摄自刘宏恩脸书)
此种作法明显违反人性尊严及刑事诉讼法前述规定,直接不法侵犯嫌疑人的自由权与隐私权,与中共文化大革命时,群众将「反革命份子」戴上高帽、挂上狗牌游街的行径,简直同出一辙。
如果公权力不但不遵守秘密侦查的规定,甚至公然主导或介入,强迫嫌疑人接受采访摄影,这已经明显触犯刑法第三○四条的妨害自由「强制罪」。但数十年来,此种公务员明显违法,在法治国家不能容忍的野蛮作法,竟然从未受到追究;应该主动侦查犯罪,且一并注意嫌疑人有利不利情状的检察官,如同对之默许纵容,实在不可思议。」
我实在没有想到,都已经事隔十七年,类似的新闻画面竟然还会再出现,此等法治倒退现象,实在令人痛心恐惧。尤其我们可以看到宪兵队人员是喜孜孜地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把嫌犯当「人肉道具」做展示的画面,这更是让人不禁怀疑:近年来被大幅缩编的宪兵系统,是刻意想要炒作此一其实层级极低的「小兵共谍案」来邀功自己的存在价值。
只不过,宪兵系统前阵子才刚经历「滥搜白色恐怖文件买家」的形象伤害,如今又违反法律规定与人权将侦查中的嫌犯铐起来「示众」,你们当真不怕跟军法系统的结局一样,一再自伤公信力到最后让自己被废除司法警察身分?
最后,我想对高雄地检署喊话一下,你们的机关衔名和多位检察官大名被这张「破案新闻」照片后面的「邀功大字报」写在最醒目的位置上呢,你们会觉得开心吗?还是觉得自己的名声连同中华民国法治一同被侮辱?
不只如此,为了自清宪警人员这样做并不是你们授意或默许的,也为了台湾法治人权进步,可否请你们依法追诉宪警人员因此触犯的刑法304条强制罪,以及违反侦查不公开的法律与行政责任?请问我国嫌犯从何时开始有义务被迫接受此种公开羞辱?执法人员公然违法,还喜孜孜邀功不以为意,此风可以长吗?
●作者:刘宏恩,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史丹福大学法学博士,本文不代表报社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