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契约新规定 「一人」也要出团

旅游契约规定出炉,未来即使只有1人参加,旅游业者也可能要出团。(图/记者一中摄)

财经中心台北报导

行政院消保处29日表示,已审议通过「国内(外)旅游定型化契约范本暨其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未来旅行业者若推出「无最低组团人数」或「保证出团」等方案,即使参团者仅1人,也要出团,不得拒绝,新规定待交通部9月中旬公告施行后,即可上路

消保处指出,除「1人也要出团」外,本次另有4项修正重点。第1,赔偿级距由原先的5级修正为6级,增列「通知于出发日前41日以前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5%」,国外团体旅游契约规范,也同步修正。

消保处举例,若消费者于11月初的国际旅展中,购买明年春节假期团体旅游行程,却在11月底发现,届时可能无法参加,希望解约时(或旅行社无法出团,拟向消费者提出解约),由于解约提出日期,距离团日还有50天以上,就适用「通知于出发日前41日以前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5%」规定。

第2,出团前,若旅游地区火山爆发暴风雪、大地震等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双方状况,导致无法出团,须解约时,旅行业应提出已代缴的规费,或已支付必要费用单据,经核实后,便可从旅游费用中扣除,并将余款退还旅客

第3,旅程中,若发生可归责于旅行业者的因素,导致食宿等级、品质,与原定行程不符,旅客可请求旅行业者,赔偿各项目差额2倍违约金,且业者须说明差额计算方式假设未提出差额计算说明,违约金至少应为全部旅游费用的5%。

第4,除非旅客要求或同意,旅行业者不得临时安排购物行程,假如旅客在业者安排的场所购物,发生所购物品品质不佳、有瑕疵情形,业者应协助处理,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