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旺季来了!法界提醒旅游契约权益别忘记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长李善植。(图/记者邓木卿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旅游旺季即将来到!民众旅行社时,一定要注意双方签订的旅游契约。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长李善植特别PO文,点出旅游契约应该注意的事项,包含变更行程、以及不满行程衍生的退费问题等等状况,民众要睁大眼睛看清楚,以免造成更多纷争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也是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长李善植指出,遇到旅游业者行程调整该怎么办呢?首先得先确定调整的原因为何,才能进一步确定消费者们也就是旅客所能主张权利。依《民法》第514条之5规定,旅游营业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变更旅游。若旅游营业人有不得已之事由而变更旅游内容时,其因此所减少之费用,应退还于旅客;所增加之费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客不同意者,得终止契约。

李善植表示,所以若旅游业者有不得已变更行程的事由(例如旅游地发生战乱台风来袭,疾病肆虐等),行程是可以合法予以变更的。只是此时因为行程变更,所减少之费用,应退还于旅客;所增加之费用,不得向旅客收取而已。若旅客不同意此项变更,亦可以终止该旅游契约。

另外,李善植还说,依《民法》第514条之6规定,旅游营业人提供旅游服务,应使其具备通常之价值及约定之品质。第514条之7规定,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得请求旅游营业人改善之。旅游营业人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旅客得请求减少费用。其有难于达预期目的情形者,并得终止契约。因此旅游业者在没发生不得已事由的时候,将行程予以变更了,应该就可以认为是旅游业者提供旅游服务不具备约定之品质,旅客可以请求旅游业者改善之,当旅游业者仍然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旅客业能请求减少旅费,甚至可以终止契约。

此外,李善植还补充,千万别以为旅客的保障只有这样而已哟,依《民法》第514条之7规定,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致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除请求减少费用或并终止契约外,并得请求损害赔偿。依民法第514条之8规定,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致旅游未依约定之旅程进行者,旅客就其时间浪费,得按日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其每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所以若这个变更是可归责于业者,旅客还能请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害。而时间的浪费也能请求赔偿,只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

最后,李善植提醒,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之变更行程,旅客终止旅游契约时,都能要求业者将其送回原出发地,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下次出国旅行时,再遇上不合理的行程变更,或强迫购买商品所造成的时间浪费,别再傻傻地当冤大头,应该积极主张上述权利,获得更好的旅游品质与内容,带着愉快的心情继续旅程,才是上上之道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