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为事故调查提供法律依据

人民网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雪峰)记者从中国民航局获悉,近日,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事故定义、事故等级划分、调查目的等进行了详细地阐述。

事故调查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有效预防同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有力手段。而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直接关系到事故原因的确定和事故的预防。民航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制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为我国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以及我国参与其他国家地区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上述负责人表示,民用航空器结构复杂、技术密集影响安全的因素多,决定了事故调查工作专业性强、实施难度大;民航运行国际化程度高,因此调查往往会涉及航空器设计国、制造国、登记国、运营所在国蒙难人所在国等多个国家的权利义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快速发展,航空运输总周转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位。特别是近年来,航空器数量增长快,国际航班增加多,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结合我国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划分民用航空器事故等级的原则,一是事故等级类别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致,分为四个等级;二是各等级事故人员伤亡数量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致;三是考虑民用航空器价格昂贵的特点(一般性的损坏,如鸟击损坏发动机等很容易突破规定的事故经济损失数额),按不同最大起飞重量的民用航空器损毁报废或者修复费用进行划分。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职事故调查机构,其职能明确区别于民航运行或者安全监督职能。除特别重大事故以外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组织;特别重大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巨大,对社会和国际造成严重影响,由国务院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更能体现党和国家对此类事故的重视。

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具有专业性强、复杂性高的特点,为了保证调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事故调查工作需要由经过系统、专业训练调查员开展。《征求意见稿》从行政法规层面规范了调查员资质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选拔、培训考核、聘任并颁发事故调查员证书

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在我国发生的航空器事故伤亡人员中常常有外籍旅客外国发生的航空器事故伤亡人员中有时也有我国公民。允许蒙受死亡或重伤公民所在国派专家参加调查,是国际民航公约赋予的权利。为此,《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事故中蒙受死亡或者重伤公民所在国或地区可以委派专家参与调查,专家权限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约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法律责任主要针对三类行为做出规定,分别是:调查中干涉、妨碍和阻挠调查工作的行为;干扰、破坏事故现场处置的行为;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而对于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