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性爱录音档逼分手砲 男子逃刑事仍判赔10万
谭姓男子手握性爱录音逼前女友发生性行为,刑事部分罪证不足不起诉,但民事部分高雄地院认定谭男确实曾偷录,判赔10万元,可上诉。(本报资料照片/袁庭尧高雄传真)
高雄一名女子指控已分手的谭姓男子手握性爱录音逼她发生性行为,提告强制制性交及妨害秘密等罪。检方认定谭男持有的录音档非两人交往期间所录,处分不起诉。女子另提民事求偿60万元,高雄地院认定谭男曾坦承、确实曾录下两人的性爱录音档,还扬言散播,判谭男须赔10万元,可上诉。
谭男和女子两人2017年6月起开始交往,2019年2月分手。分手后一个月,谭男竟告诉女子、手上握有两人性爱时的录音档,表示「与我发生性行为,我才愿意删除档案」,谭男特地和前女友相约在一家饭店完成「分手砲」,但女方事后便报警提告。
谭男辩称,没有用录音档威胁前女友性交,在苗栗念大学、和前女友交往期间,也没有趁性行为时偷录音。当初会那样骗前女友是气话。谭男反控前女友,两人说好分手后「互不相欠」,但前女友天天都到图书馆骚扰他、表示想复合,他想甩掉对方才出此下策,让前女友认为自己是「很不可取」的男生。谭男还强调,若需要性行为,他会找现任女友,不可能找前女友。
检方调查,谭男2013年7月就飞往日本,但女子指控谭男偷录得录音档,档案都是在2014年6月间录下,最后认定罪证不足、处分谭男不起诉。女子声请再议也遭驳回,另提民事求偿精神抚慰金60万元。
法官认为,女子曾明确询问谭男「是否已将偷录的性爱录音删除」,谭男答「早就删掉了」,谭男没有反驳,表示确实曾偷录两人的性爱录音档。审酌谭男偷录音的行为,让女子害怕外流、身心受创严重,判谭男应赔偿1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