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訴強制猥褻 少女因「這理由」為他向法官求情
24岁严姓男子与女同事未成年的女儿熟识,前年底在女同事住处喝酒,酒后失态在厕所内隔着内衣裤抚摸少女胸部及下体,少女将其手拉开仍未收手,后因听到厕所外有人才作罢,事后少女为他求情,因2人未来有结婚打算,法官认严男犯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5月徒刑。
严于侦查中坦承不讳,与女同事及少女警询证述情节相符,并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切结书,及他与少女通讯软体对话截图佐证,法官认事证明确。
然而,案发时,少女未满16岁,检方认严所为,犯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刑法中成年人对少年强制猥亵罪嫌。严为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罪,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加重其刑。
严犯后坦承犯行,且与少女及女同事和解,犯后态度尚称良好。少女还向法官求情,希望法官可以判轻一点,可以不要让他坐牢,「我跟他现在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们未来会结婚,我没有要追究这件事情了」。
女同事也说,我们已经和解,因为女儿现在跟他在一起,未来有结婚打算,希望法官不要判刑,如果要判刑希望判轻一点。
台南地院审酌,依严犯罪情节,恶性尚非重大不赦,纵使科予最低法定刑度即有期徒刑7月,仍属过苛,不无情轻法重之憾,情堪悯恕,依法酌减其刑。法官认他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处5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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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审酌,依严男犯罪情节,恶性尚非重大不赦,纵使科予最低法定刑度即有期徒刑7月,仍属过苛,依法酌减其刑,认他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处5月。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