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餐厅打工遭猥亵、私讯嘲讽 求偿100万因这原因败诉

范姓男子在2013年利用一名少女在他餐厅打工及担任他女儿家教的机会,多次强吻及 抚摸胸部、私处 。(示意图/达志影像)

台北市范姓男子在2013年利用一名少女在他餐厅打工及担任他女儿家教的机会,多次强吻及抚摸胸部、私处,他还传讯给被害少女 「你现在喇G第一名喔」,台湾高等法院依猥亵共32罪,各判处4月到8月不等徒刑。少女提告求偿100万部分,遭台北地方法院以超过2年请求时效,判决驳回。可上诉。

范男在2013年1月至5月,雇用当时未满16岁的少女在其所经营之餐厅打工,他邀约少女外出购买食材后,在停放于餐厅旁之车内强吻对方,且多次在餐厅厨房内亲吻少女,并抚摸她胸部、臀部及下体,猥亵行为共20次。

在同时期,范男利用前往卖场采购食材之名义,搭载少女到北市内湖区之彩虹河滨公园场外停车场猥亵共10次,其中1次并拉被害人之手抚摸他生殖器;范男另在少女担任他女儿家教期间,在他住处强行亲吻少女并以手触摸她胸部、下体,经对方一再反抗后才罢手。

高院将范男依对于未满16岁之女子为猥亵罪判处可易科罚金之刑4月,另猥亵罪30罪各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又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刑8月。可上诉。

被害女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她当时未满16岁,范男侵害其身体、自由及贞操,致其精神受有极大之痛苦,他须赔偿精神慰抚金100万元。但范男否认猥亵行为,且主张时效抗辩,拒绝给付赔偿。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被害女子主张范男猥亵的侵权行为,分别发生于2013年2月至5月及同年9月,其于行为当时自已知悉其所受损害及赔偿义务人,虽当时其仍未成年,且其法定代理人并未知悉,然至迟于她成年时、2017年5月间,已得自行主张权利。

台北地院指出,被害女子2017年成年,2019年5月间即满2年期间,她却到2021年6月21日才提起求偿诉讼,显已逾2年消灭时效期间,范为时效抗辩拒绝给付,即属有据,判范男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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